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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期權新規出爐:未獲交易商資質券商不得開展業務

  澎湃新聞記者 劉歆宇 見習記者 孫銘蔚 來源:澎湃新聞

  場外期權新規正式出爐。

  澎湃新聞記者曾在5月11日獲悉並報導,有券商收到了來自地方證監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監管的通知》。5月30日,這份檔案的正式版本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得到公開披露。

  這份名為《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檔案共分七個部分,涉及交易商管理、標的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數據報送、監測監控、自律管理和附則。

  設一、二級交易商,未躋身者不得開展業務

  據《通知》,證券公司開展場外期權業務,分為一級交易商和二級交易商,分級標準與券商的年度分類評級掛鉤,最近一年分類評級在A類AA級以上的證券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可以成為一級交易商;最近一年分類評級在A類A級以上的證券公司,經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可以成為二級交易商。

  兩類券商在進行相關交易時的可操作太空差距明顯。一級交易商可以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開立場內個股對衝交易專用账戶,直接開展對衝交易。二級交易商僅能與一級交易商進行個股對衝交易,不得自行或與一級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對手開展場內個股對衝交易。

  而如果沒能躋身這兩類交易商的行列,那麽券商將失去與客戶開展場外期權業務的資格。

  上述這些規定,與5月11日澎湃新聞獲得的檔案內容是相一致的。

  不過,此前券商收到的檔案草案中,監管層還給出了一個緩衝期,規定截至8月1日相關證券公司仍未取得認可(備案)的,不得與客戶新增場外期權業務。

  而根據正式發布的《通知》,新規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也就是說,不再有緩衝期,如果目前不符合備案條件或未能成為交易商,券商將直接被叫停場外期權業務。

  交易標的不得超出“名單”

  對於場外期權交易標的,《通知》也作出明確規定。交易商可以開展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個股、股票指數、大宗商品等資產為合約標的的場外期權業務。標的範圍由證券業協會定期評估、調整並通過官方網站公布,交易將被限定在當期名單的標的之內,不得超出。

  此外,《通知》特別提到,交易商不得新開和展期被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發布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提示、進入終止上市程式的個股為標的的場外期權。

  對於場外期權業務的對手方,《通知》指出,交易商應當通過盡職調查、要求投資者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資訊等措施,核查投資者是否滿足準入標準。

  在正式公布的檔案中,對於具體的“準入標準”並沒有進行介紹。但在5月1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券商處獲得的檔案顯示,對手方必須是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專業機構投資者,並且滿足以下條件:

  一、法人參與的,最近一年末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金融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相關投資經驗。

  二、資產管理機構代表產品參與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具備2年以上金融產品管理經驗。

  三、產品參與的,應當為合規設立的非結構化產品,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這意味著,個人投資者將被拒之門外,機構投資者的準入門檻也有所提高。

  私募參與標準大幅提高

  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到,目前,最大的場外期權業務對手方是私募機構。

  根據協會最新披露數據,2018年3月場外期權業務新增492.67億元。場外期權合約(名義金額)中,私募基金佔比20.05%,商業銀行佔比44.46%;對比2016年12月的數據,私募基金佔比7.39%,商業銀行佔比66.45%。2018年3月新增場外期權合約(合約筆數)中,私募基金佔比40.16%,商業銀行佔比15.36%;對比2016年12月的數據,私募基金佔比11.27%,商業銀行佔比46.87%。從合約筆數和名義本金來看,私募基金新增合約筆數已經超過商業銀行,佔據第一位,新增合約名義本金基本接近商業銀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私募機構利用其機構身份的通道優勢把場外個股期權對自然人投資者進行兜售,導致部分並不具備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參與。

  在這次的通知中,對此也進行了嚴格的規範。通知要求,如果以產品形式參與,應當為合規設立的非結構化產品,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同時符合兩項條件。

  第一,穿透後的委託人中,單一投資者在產品中權益超過20%的,應當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專業投資者的基本標準,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相關投資經驗。此外,購買場外期權支付的期權費以及繳納的初始保證金合計不超過產品規模的30%。

  有私募人士對澎湃新聞記者分析稱,以前個人投資者若想參與場外期權,一般借助通道來成立私募產品,資金門檻最多也就在1000萬左右。但新規中要求產品總規模不低於5000萬,這將淘汰大批不符合要求的投資者,未來個人投資者走通道的意願將大幅下滑。

  此次協會還明確要求,交易商應當通過盡職調查、要求投資者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資訊等措施,核查投資者是否滿足準入標準。交易商應當建立交易對手管理台账,對交易對手進行穿透核查,確保穿透後的委託人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受託人的執業行為審慎、合規。交易商應當至少每年對投資者的資質覆核一次,並通過定期回訪、監測評估等方式確保投資者持續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同時交易商應當對同一主體控制的機構、產品集中統一監測監控,對投資者準入過程充分留痕,並由總部進行最終審核。

  《通知》規定,交易商及協會認定的場外期權業務重要交易對手,都應當定期向協會報送規定的場外期權業務資訊。

  如果交易商沒有按要求報送業務資訊,影響監測監控情形,證券業協會將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采取自律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移送證監會查處。

  具體來看,分為三種懲戒類型:

  1.持續報告延遲筆數月累計達到3筆以上的,或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延遲報送的,視其情節輕重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2.錯誤筆數月累計達到3筆以上的,或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出現錯誤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

  3.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報送業務資訊的,或重大事項自發生之日起未在3個交易日內報告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和移送證監會查處。

  場外期權業務清理持續已久

  早在4月10日,市場上就傳有暫停證券公司與私募基金開展場外期權的消息。

  彼時,澎湃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券商確實收到監管部門視窗指導,自4月11日起暫停證券公司與私募基金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證券公司不得新增業務規模,存量業務到期自動終止,不得續期。

  4月12日,證監會通過官網發布了對於場外個股期權的風險警示。警示文章主要針對的是沒有正規金融業務資質,卻向客戶提供場外個股期權交易服務的平台。

  證監會表示,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虧損有限而盈利無限”“虧損無需補倉”等誤導性宣傳術語,片面強調甚至誇大個股期權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個股期權風險。投資者通過這些平台參與場外個股期權交易,存在較大的風險。

  5月11日,澎湃新聞記者獲悉,有關部門要求各家券商對存量場外期權業務進行自查,並制定清理計劃,於2018年5月25日前向各證監局報送專項報告。

  在5月25日的報送日期之後不到一個星期,正式的《通知》檔案就得到公布,這或意味著,場外期權業務將走上正軌。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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