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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安證券13億本金踩雷股票質押 4高管年薪超百萬元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6日訊 華安證券(600909.SH)25日晚間發布2018年年報。年報顯示,華安證券2018年實現營業收入17.61億元,同比下降8.15%;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5.54億元,同比下降14.77%;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5.50億元,同比下降15.57%。

華安證券2018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為:以2018年末總股本36.21億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6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2.17億元,佔2018年度合並口徑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39.23%。

截至午間收盤,華安證券報6.72元,跌幅1.32%。

公司表示,營業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為:受股票市場成交量和交易傭金率下降影響,經紀業務手續費淨收入同比下降;受市場資金成本上升、業務規模擴張影響公司利息支出較上年同期上升較大。

截至2018年12月末,華安證券總資產444.12億元,較期初增長11.3%;負債總額315.82億元,較期初增長15.54%;歸屬上市公司股東權益125.25億元,較期初增長2.13%;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4.47%,較上年度下降0.92個百分點。

2018年,華安證券資產減值損失同比增加150.30%。報告期內,華安證券營業支出10.83億元,同比上升2.35%。其中資產減值損失6816.72萬元,同比增加0.41億,增幅為150.30%,主要系公司本期計提的逾期未兌付債券應收款及融出資金應收款壞账準備金額較大所致;其他業務成本同比增加0.34億,增幅為710.83%,主要是孫公司華安資本開展現貨銷售業務成本金額較大所致。

報告期內,華安證券證券經紀業務收入6.14億元,同比下降30.13%,其中手續費及傭金淨收入4.96億元,同比下降32.59%;自營業務實現營業收入19,166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40.54%;投資銀行業務收入7938萬元,同比下降12.6%;資產管理業務實現營業收入9,421萬元,同比增長59.57%;信用交易業務實現營業收入61,923萬元,同比下降4.62%。

報告期內,華安證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報酬合計1211.40萬元,有4位高管年薪超百萬。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離任)楊愛民年薪127.8萬元;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趙萬利年薪116.83萬元;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龔勝昔年薪118.03萬元;副總經理合規總監、首席風險官(離任)張建群103.04萬元。此外,華安證券董事長章宏韜年薪為45.84萬元。

年報顯示,華安證券有3宗股票質押訴訟,共涉及本金13.45億元。

第一宗股票質押訴訟涉及華安證券本金2.22億元。2017年5月24日,華安證券與赫連劍茹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2017年6月8日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約定赫連劍茹以剛泰控股股票(證券代碼600687)向華安證券質押融資人民幣2.22億元。2017年6月8日,雙方進行初始交易,華安證券向赫連劍茹账戶劃入2.22億元。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剛泰控股股價持續下跌,赫連劍茹該筆業務履約保障比例跌破最低履約保障比例(即平倉線)140%。2018年4月12日至4月19日期間,在華安證券多次依約通知赫連劍茹提前購回或采取相關措施提高履約保障比例的情況下,赫連劍茹未采取任何實質性的履約保障措施。

為此,2018年8月23日,華安證券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主張赫連劍茹清償融資本金2.22億元、融資利息、違約金,華安證券對赫連劍茹質押的剛泰控股股票、紅利、以及後續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送股、轉增股份和現金紅利在公司主張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訴請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2018年8月2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2018年9月6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查封、凍結赫連劍茹質押的剛泰控股股票、孳息,在天使之翼(北京)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富瑞陽國際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心燃靈動科技有限公司所擁有的股權,以及銀行账戶。

第二宗股票質押訴訟涉及華安證券本金8.35億元。2018年1月19日,公司根據《華安理財安興23號定向資產管理合約》約定,按照“華安理財安興2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安興23號”)委託人指令,作為管理人代表“安興23號”,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被告蔣九明違反《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7日出具(2018)皖民初8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蔣九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公司融資本金8.35億元,支付利息599.07萬元以及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以8.41億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4日起按照日違約金率0.05%支付到款項結清之日止),並支付律師代理費及相應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蔣九明不服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6日出具(2018)最高法民終120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宗股票質押訴訟涉及華安證券本金2.88億元。2018年3月26日,公司作為“華安理財安興3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安興31號”)的管理人,根據委託人指令,因蔣九明違約,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解除公司與蔣九明簽署的《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判令蔣九明清償融資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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