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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讀《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政策放寬力度超預期

國家發改委於2018年12月18日發布《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以下就政策主要變化點進行解讀。

一、汽車產業投資項目管理改革

我國汽車產業投資管理現狀:目前我國投資管理由《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規定,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負責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家發改委負責核準,汽車產業其余投資項目由省級政府實施核準或備案管理。

新版《規定》中規定,汽車產業投資項目(包含整車和其他投資項目)調整為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實施備案管理。其中,明確汽車整車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實施備案管理。

《規定》的發布,標誌著我國汽車產業投資項目管理方式徹底轉變為備案製,責任部門從國家發改委轉變為地方政府,汽車產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簡化和權責下放,體現了 “誰投資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改革原則,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開一般製造業的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二、燃油汽車投資項目管理

(一)禁止建設的投資項目

《規定》禁止建設的燃油汽車投資項目與7月征求意見稿版本內容基本一致,其中要求禁止對行業主管部門特別公示企業進行投資、禁止現有燃油車企業整體搬遷至外省份,使得行業中“殼”資源交易價值大幅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明確若企業產品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則不在禁止建設的範圍之內,意圖引導企業利用我國廉價勞動力與產業鏈配套基礎的比較優勢,建設僅用於出口的汽車工廠。

(二)現有企業擴產能要求

《管理規定》對現有企業擴產能相關條件中,對企業產能利用率、新能源佔比、研發費用、平均油耗等的要求,在現行政策《關於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已有要求。實際僅增加產品具備國際競爭力、項目所在地產能利用率兩項新要求。

同時,還給予一系列靈活性措施,對建設PHEV產能、兼並重組、集團內部調配等擴產能方式放寬相關要求。

三、新建純電動投資項目管理

(一)項目所在省份要求放寬

《規定》刪除了對項目所在省份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僵屍企業清理的要求,增加對汽車產能利用率要求,整體而言放寬了對項目所在省份的要求。

(二)“造車新勢力”股東要求

對以設計研發企業、境外企業等汽車市場主體為主要法人股東的新建純電動項目,要求上兩年度乘用車銷量大於3萬輛,或累計銷售額大於30億元,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平均單車累計行駛裡程大於1萬公里的要求。

以銷售額作為考核目標,相比於銷量和裡程要求達標難度較小,給予“新勢力”企業較大靈活性:以蔚來汽車為例,2017年三季度財報顯示,其汽車產品銷售額已達到14億元,兩年累計達到30億元的完成難度較小。

四、新建汽車發動機和車用動力電池項目要求

將征求意見稿的附件1中,對發動機升功率和動力電池能量密度等具體技術指標要求刪除,改為要求研製的產品主要技術指標達到行業領先水準,實際上大幅降低了考核門檻。對現有車用動力電池企業擴產能項目,要求企業上兩個年度車用動力電池產能利用率不低於80%,相比征求意見稿要求的“達到行業平均水準”難度加大。

結論:

近年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國家發改委發布了一系列政策對汽車產業投資管理進行逐步改革,此次發布的《規定》是在繼承前期改革成果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增長下行壓力增大,汽車行業整體經營情況持續走低,今年我國車市銷量出現罕見負增長。為適應汽車產業發展新形勢,發改委在7月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選擇將投資項目管理責任下放地方政府,全面實施備案製管理,並將征求意見稿中一些過高的考核要求進行相應調整,視情況給予部分靈活性措施,總體而言政策放寬力度超預期。

文|汽車研究員L先生

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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