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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嚴控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 推新能源汽車發展

  關於就《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適應汽車產業改革開放新形勢,完善汽車產業投資管理,推動汽車產業高品質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了《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4日前,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並將意見傳真至010-68501571,或將郵件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7月4日

  附件:《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必要性】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適應汽車產業改革開放新形勢,完善汽車產業投資管理,推動汽車產業高品質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策目標】完善汽車產業投資項目準入標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市場主體投資行為,引導社會資本合理投向,鼓勵企業產能合作,防範盲目建設和無序發展。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著力構建智能汽車創新發展體系。

  第三條 【原則】堅持使市場在汽車產業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堅持開放合作、公平競爭,堅持誰投資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

  第四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在中國境內的汽車投資項目。

  第五條 【投資項目類型】汽車投資項目分為以下類型:

  (一)汽車整車投資項目按照驅動動力系統分為燃油汽車和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兩個產品類別。

  燃油汽車投資項目是指以發動機提供驅動動力的汽車投資項目,包括傳統燃油汽車(含替代燃料汽車)、普通混合動力汽車,以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等投資項目;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是指以電動機提供驅動動力的汽車投資項目,包括純電動汽車、增程式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投資項目。智能汽車投資項目根據驅動動力分別按照燃油汽車或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管理。

  (二)其他投資項目包括汽車發動機、車身總成、動力電池和燃料電池等汽車零組件,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以及專用汽車、掛車投資項目。

  第六條 【管理方式】實施核準管理的汽車投資項目,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實施備案管理的汽車投資項目,備案機構及其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章 投資方向

  第七條 【燃油汽車整車項目布局】優化傳統燃油汽車產能布局,新增產能投資項目應建設在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於全國平均水準的省份,推動產能向產業基礎扎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省份聚集。鼓勵汽車產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業加大資金投入和兼並重組力度,加快技術進步,淘汰落後產能,增強市場競爭力。

  第八條 【新能源汽車整車項目布局】科學規劃新能源汽車產業布局,鼓勵現有傳統燃油汽車企業加大資金投入,調整產品結構,發展新能源汽車產品。嚴格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防範盲目布點和低水準重複建設。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及現有企業投資純電動汽車項目,應建設在產業基礎好、創新體系全、配套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省份及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推動新增產能向新能源汽車消費需求旺盛和傳統燃油汽車替代潛力較大省份集中。

  第九條 【重點發展領域】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較強技術能力的企業投資新能源汽車、智能汽車、節能汽車及關鍵零組件,先進製造裝備,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及裝備研發和產業化領域。

  (一)新能源汽車領域重點發展非金屬複合材料、高強度輕質合金、高強度鋼等輕量化材料的車身、零組件和整車,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車控制系統,高效驅動系統和先進車用動力電池產品,車用動力電池等製造、檢測技術和專用裝備。

  (二)智能汽車領域重點發展複雜環境感知、新型智能終端、車載智能計算平台等關鍵共性技術,車載傳感器、中央處理器、專用芯片、作業系統、無線通訊設備等關鍵零組件和系統,推動技術研發能力、測試評價能力、軍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三)節能汽車領域重點發展高效發動機、先進自動變速器和混合動力系統等節能技術和產品。

  (四)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領域重點發展動力電池高效回收利用技術和專用裝備,推動梯級利用、再生利用與處置等能力建設。

  第十條 【企業合作】鼓勵企業通過股權投資等方式,開展兼並重組和戰略合作,聯合研發產品,共同組織生產,提升產業集中度。支持國有汽車企業與其它各類企業開展混合所有製改革,強強聯合,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準的汽車企業集團。鼓勵汽車產業骨乾企業整合產、學、研、用等領域優勢資源,組建產業聯盟和產業聯合體。

  第三章 燃油汽車整車投資項目

  第十一條 【禁止投資項目】禁止建設以下燃油汽車投資項目。(不在中國境內銷售產品的企業除外)。

  (一)新建獨立燃油汽車整車企業。

  (二)現有汽車整車企業跨乘用車、商用車類別建設燃油汽車生產能力。

  (三)未列入國家級區域發展規劃的現有燃油汽車企業整體搬遷至外省份。

  (四)對行業主管部門特別公示的燃油汽車整車企業進行投資(企業原有股東的投資或將該企業轉為非獨立整車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擴能項目】現有汽車企業擴大燃油汽車生產能力投資項目,應符合(一)至(四)的各項條件:

  (一)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於全行業平均水準。

  (二)上兩個年度新能源汽車產量佔比均高於全行業平均水準。

  (三)上兩個年度研發費用支出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均高於3%,或上年度汽車出口量(含境外投資企業銷量)與生產量佔比高於全行業平均水準。

  (四)項目所在省份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於全國平均水準,且不存在行業主管部門特別公示的同產品類別(乘用車和商用車)燃油汽車整車企業。

  第十三條 燃油乘用車擴能投資項目,除符合第十二條外,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應滿足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異地新建擴能投資項目建設規模不低於15萬輛且企業上年度總產量不低於30萬輛。

  第十四條 現有整車企業兼並其他同產品類別獨立整車生產企業,並將其轉為非獨立整車生產企業且不增加其原有產能的,可不受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約束。

  第四章 純電動汽車整車投資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限制區域】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不得在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省份建設:

  (一)新能源汽車保有量佔比低於全國平均水準。

  (二)存在同產品類別新能源汽車僵屍資質。

  (三)現有同產品類別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產量未達到建設規模的80%。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企業法人申請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含現有汽車整車企業跨乘用車、商用車類別建設純電動汽車生產能力),應當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一)所有股東在項目建成且產量達到建設規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東擁有整車控制系統、驅動電機、車用動力電池等關鍵零組件的知識產權和生產能力,且對關鍵零組件具有較強掌控能力。

  (三)產品研發機構已經建立,具有專業研發團隊,具有從純電動汽車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經歷和能力;整車控制系統、車用動力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輕量化等方面的研發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車身及底盤製造、車用動力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主要試製工藝和能力。

  (四)擁有純電動汽車核心技術發明專利和知識產權,並得到授權或確認。

  (五)上兩個年度累計研發投入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

  (六)產品售後服務保障有力,承諾對項目建成投產後5年內銷售的產品品質投保或由相關企業提供擔保。保險公司或擔保企業近3年淨資產與擔保期內新建企業銷售的產品金額相適應。

  第十七條 【主要股東】新建獨立企業法人主要股東股權佔比高於三分之一;現有控股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均已建成,產量達到建設規模,且不存在違規建設項目;自有資金和融資能力能夠滿足項目建設及運營需要,且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汽車整車企業為主要股東的,其中燃油汽車企業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車產量佔比均高於全行業平均水準,純電動汽車企業上年度產量達到建設規模。

  (二)汽車零組件企業為主要股東的,上兩個年度關鍵零組件(整車控制系統、驅動電機、車用動力電池)的配套裝車量累計大於10萬套。

  (三)設計研發企業、境外企業等其他市場主體為主要股東的,研發且擁有知識產權的純電動汽車產品,上兩個年度累計境內外市場銷售並登記注冊的數量大於3萬輛乘用車或3000輛商用車。

  第十八條 【項目要求】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一)建設內容應包括:

  1. 純電動汽車持續開發能力,在已有研發機構基礎上,建立產品資訊數據庫,提升產品概念設計、試製試裝、試驗檢測和整車運行狀態監控等能力。

  2. 建設規模,純電動乘用車不低於10萬輛,純電動商用車不低於5000輛。

  3. 車身成型、塗裝、總裝等整車生產工藝和裝備,以及車用動力電池系統等關鍵部件的生產能力和一致性保證能力。

  4. 純電動汽車產品品質保障、銷售及售後服務體系。

  (二)項目建成投產後,隻生產自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的純電動汽車產品。

  第十九條 【企業擴能】現有汽車企業擴大同產品類別純電動汽車生產能力,燃油汽車企業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於全行業平均水準,純電動汽車企業上年度純電動汽車產量達到建設規模;擬生產產品的能耗、續駛裡程等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準。

  第二十條 【異地擴能】現有汽車企業異地建設同類別純電動汽車生產能力項目的建設規模,乘用車不低於10萬輛,商用車不低於5000輛。

  第五章 其它投資項目

  第二十一條 【發動機項目】新建汽車發動機企業投資項目擬生產發動機的動力性等主要技術指標應達到國際先進水準(見附件1)。現有企業新增發動機產品投資項目,發動機應滿足整車排放國家最新標準相應要求。

  第二十二條 【新建車用動力電池項目】新建車用動力電池單體/系統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一)企業法人應擁有產品研發機構和專業研發團隊,具有研發經歷。單體企業應掌握材料研發方面的技術和試驗驗證能力,系統企業應掌握電池管理及熱管理系統開發方面的核心技術和試驗驗證能力。

  (二)擬建設的設施具有較高智能化水準,在廠房布置、生產線設計、智能裝備投入、數字化資訊管理及生產環境控制、過程控制等方面能夠滿足智能製造的要求。單體項目生產工序應覆蓋電極製備、化成、單體裝配等工藝過程,系統項目應具備模組生產、系統裝配及測試等能力。

  (三)擬生產的產品,除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外,還應達到當前行業領先水準(見附件1)。

  (四)項目應配套建設車用動力電池回收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車用動力電池擴能項目】現有車用動力電池擴能項目,除符合第十九條外,企業上兩個年度車用動力電池產能利用率均高於全行業平均水準,且產品生產及應用未發生品質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項目】動力電池回收、梯級利用、再生利用與處置等投資項目,應符合國家政策和標準要求,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及裝備,保障不可利用殘余物環保處置,實施環保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新建燃料電池項目】新建車用燃料電池電堆/系統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一)企業法人應擁有產品研發機構和專業研發團隊。燃料電池電堆企業應具備雙極板、膜電極等關鍵部件的技術開發能力及試驗驗證能力。燃料電池系統企業應具備電堆控制系統、輔助系統等方面的技術開發能力及試驗驗證能力。

  (二)燃料電池電堆項目應建設雙極板、膜電極等關鍵部件和電堆組裝的生產能力。燃料電池系統項目應建設電堆控制系統等關鍵零組件和電堆系統組裝生產能力。

  (三)擬生產的燃料電池系統,除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外,還應達到當前行業領先水準(見附件1)。

  第二十六條 【車身總成項目】禁止新建傳統車身總成投資項目。新建車身總成投資項目的企業法人應擁有產品研發機構,具備新材料、新工藝等輕量化技術開發能力及試驗驗證能力;項目應採用新工藝,建設新材料車身成型和總成等生產能力。

  第二十七條 【專用汽車和掛車項目】禁止新建普通運輸類專用汽車和普通運輸類掛車企業投資項目。專用汽車企業不得建設各類汽車底盤和整車能力,特種作業車底盤自製自用除外。新建專用汽車和掛車投資項目的企業法人應擁有產品研發機構,具備專用裝置的技術開發和試驗驗證能力。

  第六章 項目核準與備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服務指南】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應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制定並公開汽車投資項目核準與備案服務指南,明確項目所需的資訊內容以及辦理的條件、流程、時限等。

  第二十九條 【提交材料】企業提交的汽車投資項目材料應說明以下各項內容:

  (一)企業法人、股東構成等基本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總投資額、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符合本規定的說明。

  (四)項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聲明。

  (五)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在線申報】項目法人應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進行項目申報,申請獲得唯一項目代碼,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資訊,並對項目資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資訊報送】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規定,並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及時將項目資訊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項目內容核實】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項目手續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三條 【資訊核查】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每季度應進行汽車投資項目的統計和分析。對資訊不完整的,應要求企業及時補充相關資訊;對建設內容與項目資訊不符的,應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應依法予以處罰,並將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台及相關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違規項目處罰】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對不符合規定的汽車投資項目進行公示,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台;並責令地方投資主管部門和企業進行整改。

  第七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防止不公平競爭】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違規為汽車投資項目提供稅收、資金、土地等優惠條件。

  第三十六條 【重大項目審查】對涉及產業安全的重大汽車新建項目、兼並重組和股權變更項目,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及時進行反壟斷審查。涉及外商投資的,還應按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三十七條 【協同監管機制】各級投資主管部門應當與規劃、土地、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行業管理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提高監管執法效率。汽車投資項目手續完備且合規的企業,方可申請生產準入許可。

  第三十八條 【聯合懲戒】對國家或地方投資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中查實違規的汽車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撤銷投資項目並抄送相關部門,由規劃、土地、環保、節能、安全生產、金融及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進一步處理,實施聯合懲戒。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責任追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地方投資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責任製和責任追究製,加強汽車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對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行為,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長官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第八章 產能監測與預警

  第四十條 【產能監測統計】汽車產能監測和統計:

  (一)汽車整車和關鍵零組件企業應將上年度相關產品產量、建成產能、在建產能和規劃產能情況,於每年1月底前上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並抄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

  (二)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應及時掌握本地區相關汽車產品產能變化情況,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產量和產能匯總情況上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產能預警】汽車產能發布和預警:

  (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應建立汽車產能核查和資訊發布工作機制,及時發布汽車產能變動資訊,加強產能預警,引導企業和社會資本合理投資,為地方政府汽車投資項目管理提供服務。

  (二)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應健全本地區汽車產能監測體系,研判產能利用率變動情況,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和監督,有效應對和及時化解產能過剩風險,不斷提高產能利用水準。

  第九章 其它事項

  第四十二條 【原有項目變更】原審批或核準的汽車投資項目變更建設內容、主要股東等事宜,需報原項目審批或核準機構辦理。

  第四十三條 【解釋】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實施】本規定2018年 月 日起實施。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2015年第27號令)《關於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發改產業〔2017〕1055號)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廢止。其它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1.汽車產業投資項目產品技術要求(2018年版)

  2.名詞解釋

  附件1

  汽車產業投資項目產品技術要求(2018年版)

  一、新建純電動汽車整車企業投資項目產品主要技術要求

  乘用車 客車

  車長≤4000mm 車長>4000mm

  單車完成行駛裡程30000km的可靠性試驗後,工況續駛裡程動力電池衰減應低於10% 部門載品質能量消耗量(Ekg)不高於0.15Wh/km•kg

  能量消耗率(綜合工況每百公里電耗)<10 kWh 能量消耗率(綜合工況每百公里電耗)<18 kWh

  二、新建汽車發動機企業投資項目產品主要技術要求

  技術指標 汽油發動機 柴油發動機

  升功率 ≥70千瓦 ≥50千瓦

  三、新建動力電池企業投資項目產品主要技術要求

  技術指標 能量型動力電池

  單體 系統

  功率密度 ≥300瓦時/千克 ≥220瓦時/千克

  技術指標 功率型動力電池

  單體 系統

  快充倍率 ≥8C ≥5C

  壽命 循環2000次後剩餘容量不低於初始容量的95% 循環1500次後剩餘容量不低於初始容量的95%

  四、新建燃料電池企業投資項目產品主要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系統品質比功率大於等於1.2千瓦/千克。

  附件2

  名詞解釋

  (按照先後順序排列)

  1. 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2. 智能汽車:是指通過搭載先進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運用資訊通信、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具有部分或完全自動駕駛功能,逐步成為智能移動太空的新一代汽車。智能汽車通常又被稱為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無人駕駛汽車等。

  3. 整車:是指擁有動力驅動裝置,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結構完整,功能齊全,滿足國家汽車相關標準和法規要求,能夠正常上路行駛的完整車輛,主要包括乘用車、商用車。

  4. 乘用車:是指9座及以下,用於載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轎車、運動型乘用車(SUV)、多功能乘用車(MPV)等。詳見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義的汽車。

  5. 商用車:主要包括客車和貨車。客車是指9座以上,用於載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如城市公車、長途大巴車等。貨車是指運送貨物的汽車,如輕卡、重卡等。詳見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所定義的汽車。

  6. 普通混合動力汽車:是指既有發動機驅動系統,又有電機驅動系統的汽車。通過發動機帶動發電機為車載動力電池充電,不能外部充電。詳見國家標準GB/T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3.1.1.2.2.2款所定義的汽車。

  7. 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是指具有一定的純電驅動續駛裡程,可外部充電的混合動力汽車。詳見國家標準GB/T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3.1.1.2.2.1款所定義的汽車。

  8. 純電動汽車:是指完全由電機驅動的汽車,電機的驅動電能來源於車載可充電電池系統或其它電力儲存裝置。詳見國家標準GB/T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3.1.1.1款所定義的汽車。

  9. 增程式純電動汽車:具備一定的純電動續駛裡程,必要時可以通過車載發電系統補充電能,延長行駛裡程的純電動汽車。詳見國家標準GB/T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3.1.1.2.4款所定義的汽車。

  10. 燃料電池:主要由陽極、陰極、電解質和外部電路四部分組成,將富氫氣體等燃料和空氣等氧化劑分別引入陽極和陰極,發生電化學反應,在外部電路產生電流的裝置。詳見國家標準GB/T28816-2012《燃料電池術語》中的定義。

  11. 燃料電池汽車:是指以燃料電池作為單一電能來源或者以燃料電池系統與可充電儲能系統作為混合電能來源的電動汽車。詳見國家標準GB/T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3.1.1.3款所定義的汽車。

  12. 車身總成:是指車輛用來載人載物的部分,由結構件和覆蓋件、車門等構成的總成。

  13. 專用汽車:專用汽車是指裝有專用設備,具備專用功能,用於承擔專門運輸任務或專項作業以及其他專項用途的汽車,如救護車、環衛車、消防車等。詳見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所定義的汽車。

  14. 掛車:掛車是指需要由汽車牽引的無動力路線車輛,詳見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所定義的汽車。

  15. 汽車產能:根據行業設計規範,按照每年250天、每天兩班計算的汽車生產能力。

  16. 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汽車年度產量除以年末產能。

  17. 省份: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轄區域。

  18. 節能汽車:是指以內燃機為主要動力系統,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優於下一階段目標值的汽車。

  19. 複雜環境:是指由車輛、行人、非機動車、信號燈、交通標誌等諸多交通要素構成的環境。

  20. 新型智能終端:是指具有高集成度、高性能的嵌入式軟硬體和開放式作業系統的新型智能化設備,涉及芯片、作業系統、重要元器件、整機設計與製造等領域。

  21. 車載智能計算平台:是指包含車載智能處理芯片、模組、接口等硬體以及駕駛作業系統、基礎應用程式等軟體的車載計算平台,能夠保障智能汽車感知、決策、控制的高速可靠運行。

  22. 獨立整車企業:是指作為單獨生產企業進行管理,具備相應類別生產資質,具有完整研發、生產、銷售和售後、供應商管理等體系的企業。

  23. 特別公示:是指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連續2年年銷量為零或極少的汽車生產企業進行公示。年銷量極少的企業是指以下企業:乘用車少於1000輛,大中型客車少於50輛,輕型客車少於100輛,中重型貨車少於50輛,輕微型載貨車少於500輛,運輸類專用車少於100輛的汽車生產企業。

  24. 年度新能源汽車產量佔比:年度新能源汽車產量除以年度汽車產量。

  25. 出口量(含境外投資企業銷量)與生產量佔比:企業的年度汽車出口量除以年度汽車產量,其中境外投資企業銷量按照股權比例進行核算。

  26. 異地:是指本企業所在地市級行政區以外的區域。

  27. 新能源汽車保有量佔比:期末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除以期末汽車保有量。

  28. 新能源汽車僵屍資質:是指汽車企業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但連續兩年新能源汽車年均產量低於:乘用車、貨車、輕型客車1000輛,大中型客車100輛。

  29. 升功率:是指在額定工況下,發動機每升氣缸工作容積所發出的功率。

  30. 車用動力電池單體/系統:車用動力電池單體是指將化學能轉化成電能,為電動汽車驅動系統提供電能並可充電的基本單元裝置,包括電極、隔膜、電解質、外殼和端子。

  車用動力電池系統是指一個或一個以上蓄電池包及相應附件構成的為電動汽車驅動系統提供電能的系統裝置。附件包括管理系統、高壓電路、低壓電路、熱管理設備以及機械總成等。

  31. 能量型車用動力電池:是指電池容量較大且比能量較高的車用動力電池。詳見國家標準GB/T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3.3.1.4.1款所定義的電池。

  32. 比能量:是指部門品質電池的能量,用瓦時/千克表示。詳見國家標準GB/T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3.3.3.7.1.1款定義。

  33. 功率型車用動力電池:是指部門品質輸出功率高的車用動力電池。詳見國家標準GB/T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3.3.1.4.2款定義。

  34. 快充倍率:是指車用動力電池在快充模式下的充電速率,等於充電電流除以電池的額定電量,1C表示1小時充滿電池,4C表示1/4小時充滿電池。

  35. 車用動力電池產能利用率:車用動力電池年度產量除以年末產能。

  36. 燃料電池電堆:是指由多個單體電池、隔板、冷卻板、歧管等構成,通過富氫等燃料和空氣等氧化劑進行電化學反應產生電能,並同時產生熱、水等其他副產物的總成。詳見國家標準GB/T24548-2009《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術語》所定義的電池電堆。

  37. 燃料電池系統:是指包括燃料電池電堆和燃料電池輔助系統,在外接富氫等燃料的條件下可以正常工作的系統。詳見國家標準GB/T24548-2009《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術語》所定義的系統。

  38. 傳統車身總成:是指主要採用普通汽車鋼板等傳統型材衝壓焊接形成的車身。

  39. 新材料車身成型和總成:是指採用碳纖維等非金屬複合材料、鋁等輕質合金及其他新型輕量化材料,通過新工藝加工而成的車身。

  40. 普通運輸類專用汽車和普通運輸類掛車:是指結構和功能簡單,隻適用於運輸普通貨物的專用汽車和掛車,如倉柵車、欄板車、自卸車和普通廂式車。

責任編輯:劉萬裡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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