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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市場迎來深化監管細則 央行擬發布黃金資管辦法

  ⊙記者 金嘉捷 ○編輯 陳羽

  黃金市場迎來深化監管的細則。6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向上海黃金交易所各黃金市場參與主體印發了兩份征求意見稿,分別是《關於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和《黃金積存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黃金積存業務僅限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開辦。

  “黃金業務‘資管新規’的推出,是遵循此前發布的‘資管新規’和‘互聯網資管新規’的檔案精神,在黃金細分領域市場進行查缺補漏的監管制度補丁,是更細化的規範。”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對上證報記者表示,“其中強調的基本要點也是非持牌機構不能發行相關資管產品,只有取得監管部門許可資質的互聯網機構才能進行代銷。”

  所謂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將受託的投資者財產投資於實物黃金或黃金產品的金融服務。

  黃金積存,是指金融機構按照和客戶的約定,為客戶開立黃金账戶,記錄客戶在一定時期記憶體入一定重量黃金的負債類業務。

  對於這兩類業務,征求意見稿的監管思路一脈相承。根據規定,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黃金積存業務則僅限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開辦。

  在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互聯網等機構代理銷售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時,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同時,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账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針對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也要求不得提供黃金账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

  “這對市場上各平台和機構的影響是兩極分化的。比如,很多互聯網平台是利用基金銷售牌照來代銷基金公司發行的黃金ETF產品,這類平台屬於合規代銷的,仍能正常運營。另外一些互聯網平台創新發行了結構性產品,這屬於不具備發行資格的平台違規操作,可能還涉及提供黃金交易账戶,這類平台運營會受到本質性的影響。”薛洪言表示。

  一套全面覆蓋黃金市場的監管體系正在建立起來。早在5月9日,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就已發布《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明確要求,在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账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账戶服務。

責任編輯:何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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