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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账戶服務

央行金融市場司就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账戶服務。

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

金融機構應在各項風險可控的範圍內選擇互聯網機構,並對互聯網機構負責,互聯網機構注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黃金產品時,要向投資者說明產品特性,並提示產品相關風險。要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在開展業務前要充分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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