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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莎拉蒂撞寶馬”,坐車的也被刑拘了

“2死4傷,23歲司機醉駕,正常等紅燈的轎車瞬間被撞成火球……”這些天,那段“街頭追尾事故”的慘烈視頻在網上熱傳,如何處理那名涉嫌犯罪的肇事司機,也成為網友熱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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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有關部門的檢驗鑒定,在事故發生的瞬間,譚某某駕車的時速在120公里到135公里之間,經抽血化驗,譚某某屬於醉酒駕駛,排除毒駕。

7月4日,永城市警察機關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張某某、劉某某采取刑事強製措施,案件正在辦理中。

警方通報 來源:@平安永城 微博

先且說駕駛這輛肇事車的譚某某。為什麽不是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而是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呢?這是因為,從主觀方面看,譚某某醉酒交通肇事之後故意逃逸,對於這起嚴重事故的發生,具有“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從客觀方面看,譚某某通過醉駕的危險方法,積極促成了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這種針對不特定公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遠遠大於危險駕駛罪,所以應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追究刑責。

如果這一罪名得以成立,譚某某可能面臨重刑,初步判斷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不乏此類犯罪被判處死刑的案例。4年前,在江蘇省發生的一起醉酒駕駛致人死亡案件,醉駕的被告人金某先是駕車與一輛自行車相撞,後不顧群眾阻攔追趕,再次駕車前行,將另一人卷入車底致死。最後,江蘇省高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金某死緩。

其實,輿論關注的,除了對譚某某的追訴,還有當地警察機關對與她同坐一車的張某某、劉某某,也采取了刑事強製措施。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從報導透露的有限信息看,張某某、劉某某的確有與譚某某一同喝“三種酒”的事實,但駕駛瑪莎拉蒂並造成車毀人亡嚴重後果的行為人,畢竟是譚某某,而非張某某、劉某某。為什麽作為乘客的他們,也要被刑拘?

從理論上來說,司機肇事犯罪,後面的乘客也有違法犯罪的可能。比如,在這起案件中,如果查明張某某、劉某某勸說譚某某醉酒駕駛,催促、指使對方駕車逃逸,最終導致發生嚴重事故,就應當作為這起案件的共犯來處理。

問題是,就這起案件來說,發生重大事故後,不僅駕駛員全身大面積燒傷,瑪莎拉蒂車上的三人也全部受重傷,目前受傷人員正在醫院重症監護室接受治療。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是如何收集證據,認定張某某、劉某某有犯罪嫌疑,並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這還需要進一步說明。

面對慘痛的前車之鑒,必須把板子打在責任人身上。有關部門應依法查辦此案,讓有罪者“錯當其罪”。

從公平的角度說,即便證實張某某、劉某某有罪,他們所須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應比親手釀成大禍的譚某某要輕,而這也是“罪刑相適應”刑法原則的體現。

(作者:歐陽晨雨,系學者)

來源:光明日報全媒體總編室

責編:王子墨

編輯:吳亞琦邢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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