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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醉駕可以從寬免刑,這種說法太不負責

我院在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即為醉駕)中引入社會公益服務考察項目,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通過參加一定量的社會公益服務,經過綜合考核,可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為更好地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中貫徹落實刑訴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機制,規範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辦理工作,確保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機制的辦案效果,我院與社會公益組織協力打造社會公益服務考察項目,通過組織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參加一定量的社會公益服務,並對其進行自願性、積極性和成效性等的綜合考核,作為是否認罪悔罪、給其改過自新機會的評判標準,從而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該項目從2019年4月1日開始實施,截至目前,我院對積極參加我院組織的社會公益服務、表現良好以上的46名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結合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機制作出罪輕不起訴決定。

01明確適用標準,一收案立馬Q流程

據了解,我院近兩年來辦理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551件,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303件,佔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的55%。


「以往對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採用直接起訴的方式,沒有區分認罪認罰、醉酒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後果等因素,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是不公平的,而且這樣做對其的懲罰與教育的效果也不明顯,還有人因酒駕而『二進宮』」我院副檢察長黃作深說道。為了提高懲罰與教育意義,我院經過深入論證研究,決定創新引入社會公益服務項目,讓犯罪嫌疑人更深刻地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以及遵章守法的義務和責任,反思和檢討自己的行為,避免再次犯錯。

根據相關規定及《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聯席會議紀要》,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30mg/100ml之間(不含130mg/100ml);

沒有發生交通事故;

沒有受過任何刑事、行政處罰;

有行車執照且處在有效期內;

車牌未經偽造、變造;沒有逃避處罰的行為;

沒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等加重情節。

符合上述條件並積極參與公益服務表現好的,我院根據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機制可以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我院公訴科檢察官孫陽介紹:「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只有一個月,至多延長15日,而這個項目要求犯罪嫌疑人一個月內服務時長達40小時,根據活動流程表,我們收案後,第一時間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當天會訊問其是否願意參加社會志願活動,如果同意就讓其前來簽社會服務申請表,隨後迅速投入到社會公益服務中。」

02精選服務內容,合格線高達90分

我院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與越秀區青創力社會發展中心簽訂附條件不起訴承辦合約,明確活動目的、流程,為保護知識產權,合約中還專門規定所有活動方案需為原創。服務考察的內容包括參加廣州市文明交通志願服務、廣州市平安社區志願服務、弱勢群體探訪志願服務等,收到我院的委託函後,社會公益組織會結合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的特長安排志願活動,並嚴格保護活動參與者隱私。

此外,社工還會對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服務技巧培訓,在活動過程中對其表現行為進行記錄、評分、乾預、修正。

活動結束後,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要撰寫活動心得,並將活動信息發布在本人朋友圈,點贊數要求達到50以上。完成規定的志願服務時數、次數、服務質量並且平均志願服務活動得分須在90分以上,才可以通過評估。考驗期結束後,社工編寫個案結案報告,並對其做出最終思想和行為評估結論,遞交檢察機關。通過第三方組織確定考核的內容和標準,由第三方監督執行,確保考核公平公正。


(輕微醉酒駕駛者活動信息需要發布在朋友圈,且達到50個以上點贊數)

03社會效果良好,多名「志願者」繼續志願服務

截至5月底,願意參加志願服務的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有48人,已有四批共46人參加志願服務的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完成社會志願服務,社工進行評估後的合格率達95.83%。


在社會公益服務過程中,有多名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不但自身認罪悔改表現優異,還在公益服務過程中激發服務熱忱,帶領身邊的親人朋友一起投身公益服務的志願,在考察結束後還繼續積極參與了其他社會公益服務,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參與社會公益服務考察活動取得良好效果。

「當然,也會有人因為沒時間所以不參加志願活動,有的人填了申請表後就沒有去社區報到了,有的人報到後沒有參加過一次活動,對於這些沒有參加志願服務的犯罪嫌疑人我們就撤銷其志願服務資格,認為其在檢察環節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條件,依法啟動起訴程序。」孫陽介紹。


最後,有的老司機可能會問,喝多少量才能達到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孫陽說:「每個人的身體機能不一樣,有些人可能一杯,有些人可能一瓶,有的人在呼氣測試階段的酒精含量高達200mg/100ml,但血液測試階段只有100mg/100ml,有的人則反過來。所以不要抱著僥倖心理,只要喝了酒,千萬不要開車。」

下面這些過來人的經歷告訴你,

醉酒之後的這類「奇葩」行為

不 要 做

01

不讓代駕「送佛送到西」

2018年10月2日,犯罪嫌疑人黃某某與朋友聚餐,期間喝了約500毫升的紅酒。聚餐結束後,朋友為黃某某請代駕開車送其回家。到家附近的停車場時,黃某某兩手一揮讓代駕離去,決定自己倒車泊位,期間,黃某某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碰撞到其他停放的車輛。發生事故後,他下車查看車輛受損情況並與車場保安協商處理,協商未果後保安便報警,黃某某一直留在現場直至民警到場。民警在現場對黃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218mg/100ml,接著帶其至有資格醫院提取血液樣本後,帶至越秀交警大隊辦案場所。

經送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檢驗結果為靜脈血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為190.1mg/100ml,構成危險駕駛罪。

02

酒後抑製不住想兜風的念頭

2019年4月30日23時許,曾某從家裡去往附近的喜士多便利店買啤酒的途中,幫停車場的大叔停了一輛三菱轎車。在便利店與朋友舉杯暢飲之後,凌晨2時許,曾某突然想駕駛那輛三菱轎車外出兜一圈,於是他便去保管站向大叔取車鑰匙,表達自己想兜風的意願,由於曾某經常幫大叔停車,兩人相熟,於是曾某成功地取車上路了。駕駛至某段道路時,因燈光昏暗,轉彎時車輛撞上了路邊花基,導致右前輪胎爆胎。回到停車場後,曾某主動通過大叔聯繫上車主,商談賠償事宜,但在商談失敗後,曾某又去喜士多便利店與朋友喝酒,直至民警抵達現場。民警在現場對曾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205.3mg/100ml,接著帶其至有資格醫院提取血液樣本後,將其帶至越秀交警大隊辦案場所。

經送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檢驗結果為靜脈血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為279.4mg/100ml,構成危險駕駛罪。

03

開車犯困路邊停車睡覺

2018年12月24日21時許,曾某某與同事聚餐期間喝了約100毫升的白酒。22時許,曾某某駕駛汽車回家時,在越秀區倉邊路越華路路口等待通行時,因不勝酒力,在車上迷迷糊糊地睡著了,直至民警到現場拍車窗時,曾某某才轉醒。民警在現場對曾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104.6mg/100ml,接著民警帶其至有資格醫院提取血液樣本後,將其帶至越秀交警大隊辦案場所。

經送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檢驗結果為靜脈血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為93.9mg/100ml,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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