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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電動自行車到派出所辦事,被以危險駕駛罪判刑四個月

電驢=機動車?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裁判文書,廣東一男子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到派出所辦事,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該案簡要案情如下:2016年11月11日19時許,汕頭市民陳某明在家中飲酒後,無證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到汕頭市西臚派出所谘詢有關情況,現場被西臚派出所警察民警抓獲。經汕頭市警察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陳某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3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認為,陳某明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陳某明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這可能超出了很多網友在日常生活中的認知。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會被判刑坐牢!這可能讓很多網友感到意外!

一般民眾眼裡的機動車應是四個輪的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警察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以上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是非此即彼的關係,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即超標自行車)就是機動車。

醉駕超標電動車要判刑?

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達2億輛,數量十分巨大,而且這一數量還在不斷增長。電動自行車是很多中國人使用的交通工具。

電動自行車與汽車等機動車有明顯的區別,你認為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機動車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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