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女性從事體力勞動需謹慎

最近,一則「最美女搬運工成明星,現實版『羅拉』再現江湖」的新聞紅爆了網路。文中描述,一位在香港從事搬運工工作的女孩,不僅顏值頗高,而負重搬運絲毫不輸男性,在男性主導著的運輸行業中,開拓出一片自己的天地。一直樂衷於健身的小梁也是一位公認的「女漢子」,由於暫時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在看到這篇報導之後,也想效仿文中的這位主人公,去從事搬運工的行業。但身邊的姐妹卻勸她,這個可不是一般的女孩能夠從事的崗位,況且國家對女性有著特殊的勞動保護,這樣對體力有著非常高要求的崗位,女性可以從事嗎?小梁則認為,女性體力在先天上雖然不如男性的體力,但從事自己力所能及的搬運工作,國家也未禁止,因此仍舊想試一試,或許也能開闢出自己一條獨特的就業之路。看是一則有趣的新聞,在小梁的眼中成了一種獨特的選擇。國家對女職工的就業範圍,有什麼樣的保護性措施呢?小梁想試著這樣做,又是否可行?筆者借著本文來為廣大讀者朋友們介紹一下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

一、法律法規對女性禁忌從事崗位有明確規定。

我國《勞動法》第十三條規定:「就業男女平等,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這裡明確說到了,我國有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在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對此更進一步進行了闡述,其中第四條規定:「用人部門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部門應當將本部門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在該文件的附錄中明確:「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一)礦山井下作業;(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此外,對女性在經期從事的工種和崗位也有詳細的規定:「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二、女性從事體力勞動應謹慎適用。

這些規定中,多次提到了體力勞動的強度分級。我們可以歸納為,女性不得從事第四級的重體力勞動,在經期不得從事第三級級以上的體力勞動。我們可以再對此有個量化的認識。由於原《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已經根據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2017年第6號公告和強製性標準整合精簡結論,自2017年3月20日起,該標準廢止執行。我們現在可以根據《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10部分:體力勞動強度分級》進行分類。

該辦法中規定了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指數,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對女性禁忌從事的範圍是以勞動強度來進行規範的,而不是簡單的從工種進行規範。這也就意味著,只要工作的體力強度沒有達到相應的量化標準,並不屬於法律法規所禁止從事的。筆者就此舉個例子來說明:如果某女性勞動者在用人部門從事搬運工工種,與其同樣崗位男性每天需要完成的工作強度為搬運10袋大包裝貨物,而女性則只需要完成5袋小包裝貨物(未達到四級強度),這樣是完全合法的。

回到文首中提到的小梁,也想從事搬運工作,但筆者不得不從另一方面來提個醒,女性從事這樣的體力勞動也是要更加謹慎。因為在日趨競爭激烈的職場中,即使國家法律法規對女性此類工種沒有明文禁止,但要獲得生存,極有可能在現實工作量上超過四級的標準。一旦這類情況發生,不僅僅會對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也會另用人部門處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境地。因此,女性從事重體力勞動,應當慎之又慎。


TAG: |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