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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私營紡織加工企業中,大部分工人都是女性。上個月,管理層宣布了一個決定,稱近期訂單生產壓力較大,要求包括孕期女職工在內的全體職工必須在最近幾個月內全部到崗工作,不得請假且必須加夜班,把訂單趕出來。
有幾位懷孕女職工對此很不滿,她們想知道,如果公司強行要求懷孕的女職工上夜班,自己能否投訴公司?公司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解答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勞動保護。
法律規定,用人部門不得在孕期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尤其是,當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時,公司就不能安排夜班勞動或者加班勞動了。
本案中,該公司如果違反上述女職工特殊保護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社部門投訴,要求對公司進行責令整改。
人社部門將按照受侵害權益女職工的人數,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對公司處以罰款。
如果該公司還存在其他違法用工或侵害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來維護自身權利。
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部門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部門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三條用人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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