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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規範與責任落實是文物安全的兩個保障

《中國美術報》第148期 美術新聞

本期話題

巴黎聖母院大火引發的反思

顏培大 /本期策劃

【編者按】 有200年歷史的巴西國家博物館被大火付之一炬剛過半年,法國當地時間4月15日晚,歐洲早期哥特式建築和雕刻藝術的傑出代表——巴黎聖母院突發大火,400名消防員竭力搶救也未能阻止矗立數百年的尖塔在大火中倒塌,雖然巴黎聖母院的主體結構得以保全,但它再也不是我們記憶中的樣子了。在短短半年之內,竟有兩座世界級的藝術殿堂相繼遭遇火災,這值得我國文博系統的關注並警惕,以上事件同時也引出一個重要命題:如何有效保護民族文化遺產?這些歷史悠久的博物館如何才能避免遭遇此類災難的發生?年初,故宮博物院的“燈火秀”人們還記憶尤新,有專家曾指出,文物部門尤其是藏品豐富、歷史悠久且具有國家文化符號象徵意義的文博機構,需要做的僅僅是保護,它們需要安靜而非點擊量和知名度。巴黎聖母院的悲劇讓世人惋惜,但我們更應該從中吸取教訓。本期時評特以“巴黎聖母院大火引發的反思”為主題,邀請相關專家展開討論。

本期導讀

大火警示錄:文化遺產保護公眾需有知情權

潘守永

巴黎聖母院火光映照下的三言二拍

王運良 張夢納

制度規範與責任落實是文物安全的兩個保障

張傑 穆紅麗

制度規範與責任落實是文物安全的兩個保障

張傑 穆紅麗

文物部門的安全問題,是全世界文物工作者職業生涯中需要面對的一項最為重要的嚴肅問題。不論是從事研究、展示、教育、保管等專業技術工作,還是從事開放、經營、安保等管理服務工作,安全始終是每個工作人員的頭等大事。對於文博部門來說,安全問題是一個多維度的責任與職業道德問題,從安全保衛對象分類來說,通常涉及到文物本體安全(包括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建築館舍安全(駐在古建築中的部門館舍本身就是不可移動文物),以及人員財產安全(包括工作人員和遊客安全);從文物安全的定義來說,安全又是一個多層級的問題,它不只是保護文物本體不被盜搶、不滅失和看得見的破壞性損傷,還包括文物不受不規範操作的威脅,和避免不當環境下引發的病蟲害及溫濕度劇烈變化導致的看不見的文物損傷。

在世界範圍,文博機構屬於非營利性質部門,它受社會信託保存人類文化的歷史物證,記錄人類的集體記憶,對全社會承擔把文物物證持續保存和合理利用的責任。同時,文博部門還要保證在其館舍建築中活動的人員安全。從上述兩個角度來說,文物安全是關係到職業道德的重要問題,因此文博部門的安全問題通常會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而與重大安全責任相對的,是落實安全責任的主體卻十分複雜。不論是國內還是國際,由於產權關係,文物部門的使用和主管主體是多樣的,例如在寺廟、教堂,文物本體的主管部門是宗教機構;被作為學校的古代建築,其主管部門是教育部門;甚至由於地產產權的繼承關係,文物本體也被普通自然人所管理。這種多產權關係造成的對文物本體保護的資金投入、安防消防設備投入是不平衡的,特別是自然人管理使用的文物本體,個人幾乎沒有條件在安防、消防設備上進行投入,在國外房地產私有化的情況下,政府機構進入私有產權部門進行施工維護的可能性更為複雜。因此,需要在國家層面上通過立法和文物保護制度規範化,使文物保護在法律法規的保障下獲得全社會的支持,使資金利用和文物保護修繕工程的開展有法可依。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在第四條規定了“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博物館條例》第二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了“博物館應當加強對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並由專人負責保管”。文物保護工作始終是文物各項工作的第一位,文物安全是各項工作開展的基礎。儘管中國博物館相較國際同行起步較晚,但在日常工作與國際合作中建立了完善的文物安全規章制度,包括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文物庫房和展廳擁有嚴格的文物安全規定和全覆蓋的安防技防設備,工作人員的文物操作、文物借出借入均具備了國際化標準。當文物被另一所博物館借用,交接文物時,雙方會進行詳細的文物點交,記錄文物移交管理責任時的現狀,包括每一處劃痕、鏽蝕、缺失,也包括每一處曾經修複的痕跡。點交報告代表文物管理責任的暫時移交,記錄的每一條信息都是日後管理文物、監測文物和操作文物的重要依據。對於不可移動文物來說,古建築的修繕記錄、現狀記錄和結構、地表變化的監測,同樣適用於文物安全保護工作。

有了文物安全制度規範,便有了文物安全保護的制度流程和管理依據,但制度建設的具體實施和落實效果,還要看責任落實到人的具體執行情況。否則,有再嚴密的制度規範沒有責任具體落實,文物安全仍然是一句空話。此次發生火災的巴黎聖母院是法國巴黎的地標性歷史建築,而法國的文物保護制度建設則不可謂不完善。早在1840年,法國頒布《歷史性建築法案》,這是法國第一部,也是世界第一部成型的文物保護法,1887年,法國又頒布《紀念物保護法》,對於有藝術、歷史價值的建築進行專門立法保護。1913年《歷史古跡法》頒布實施,成為當今法國現行文物保護法的基礎。根據法國現行文物保護法,政府有權對文物建築進行修繕,並對選擇施工公司有著嚴密的措施,但法律法規仍然沒有能夠使巴黎聖母院免遭火患。雖然此次巴黎聖母院火災原因正在調查中,但從失火位置與維修施工腳手架來看,極有可能與維修工程有關。通常的建築消防設施安裝在建築內部(如煙感探測報警、水或氣體噴淋、消防栓等),而屋頂面的消防保護最為薄弱,再加上高大建築受空中風力的影響,一旦失火便難以控制。在此次事故中,施工公司是否落實了安全制度還有待調查。

按規章流程執行工作是大多數人落實責任的方式,但責任的落實與責任心和防範意識密不可分,並同時與管理流程密切相關。防範意識是主動避險的意識,防患於未然是預判已知風險並進行排查的責任落實方式。在2007年8月,法國盧浮宮博物館文物在首都博物館展出,布展時,盧浮宮工作人員提出是否可以查詢北京地區當時地震監測數據,以確認展期沒有地震威脅。在布展中,盧浮宮工作人員用魚線綁住重心較高的古希臘陶瓶,並通過四隻吸盤與展櫃頂部固定,保證發生晃動時文物與展櫃連為一體,不發生移位碰撞。2010年2月27日,智利發生裡氏8.8級強烈地震,正在智利總統府文化中心展出的“古代中國與兵馬俑”展覽由於布展時考慮到智利多發地震,已經做好了文物支架固定,強震對中國文物沒有造成破壞。據新華網報導,智利總統府文化中心副主任米卡埃拉·泰絲女士在給陝西省文物交流中心的郵件中說:“布展工作做得非常好,秦俑的支架做得非常棒,所以僅有1件展品(漢代陶俑)被震倒,但未出現任何損傷。”

在安全防範意識之外,嚴格管理流程是避免發生人為災害的重要措施。實施管理中有一項重要流程,即“監督檢查”,按照規章制度應該落實的風險點是否存在隱患、是否安排應急處置人員、人員和設備是否到位、人員分工是否明確、是否具備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處置預案是否經過演練等均應在檢查範圍之內。

規範的制度和嚴格責任落實,是文物安全缺一不可的重要保障。它們關係到文物本體的安危,關係到文博人的使命和職業道德標準,更關係到全人類共有的財富是否可以被完整地傳給後人這一歷史責任。

(作者張傑系首都博物館國內合作與民族考古研究部副研究館員,穆紅麗系首都博物館國際合作與歷史文化研究部副研究館員)

(本欄目文章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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