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無法勝任工作能否成開除理由?小米辭退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終審敗訴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小米與前員工何某相關勞動爭議二審判決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原判,小米需與何某繼續履行勞動合約。

無法勝任工作能不能成開除理由,一審法院認為小米在未對何某進行培訓或者調崗的情況下,直接解除勞動合約構成違法解除,判決小米應繼續履行與何某的勞動合約關係。

小米公司主張因何某績效考核分數較低,屬於不能勝任工作,何某簽訂了其公司制定的《績效改進計劃》,實為對何某進行的培訓,其中約定何某的具體改進目標和衡量標準,如何某經此次改進考核未達標,則視為其經改進後仍不能勝任工作,何某應提起離職申請。經評測,何某此次改進計劃反饋分數低於最低要求,應視為其不能勝任工作。其公司於2020年11月4日通過微信形式告知何某改進計劃不達標,屬乾經培訓後其仍不能勝仟工作,並向其郵寄了解除協議,因何某不同意在解除協議上答字,故未作為證據提交。綜上,其公司認為與何某解除勞動合約應屬合法。

何某認可存在兩次績效考核,但主張小米公司僅向其明示了最終分數,未告知其具體的考核標準及考核過程,故其並非不能勝任工作。小米公司有意將其勸退,公司人事乾2020年11月4日通過微信告知其績效改進結果不達標,屬於經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約,並向其郵寄解除。但,其實際並未收到小米公司郵寄的文件,故認為勞動合約並未解除,勞動關係系存續狀態,小米公司應與其繼續履行勞動合約。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約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門可以解除勞動合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本案中,小米公司於2020年11月4日以何某不能勝仟工作,2020年9月邀請何某進入績效改進計劃進行培訓,但小米公司與何丹簽訂的《績效改進計劃》,明顯屬於其公司制定的工作計劃和目標,而非培訓。小米公司在未對何某進行培訓或者調崗的情況下,直接解除勞動合約構成違法解除。對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約,現何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約並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並無不當,故對小米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