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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被曝光反告交警侵犯名譽權!法院這樣判

11月2日,江蘇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行人闖紅燈被曝光告交警侵犯名譽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為鹽城交警的曝光違法行為是為提醒群眾,擴大宣傳效果,沒有侵犯當事人名譽權。

2016年10月13日下午17時許,韓某、周某在江蘇鹽城市區建軍路與解放路交叉口過馬路時,被鹽城市警察局交警支隊裝置在路北的行人闖紅燈自動抓拍系統拍照。

10月25日,鹽城市警察局交警支隊在官方微信公眾號“鹽城交警微發布”曝光了一批行人闖紅燈照片,其中有韓某、周某兩人闖紅燈的照片。

韓某、周某認為曝光行為致使他們名譽受到影響,給他們精神造成傷害,於2016年12月5日起訴至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要求鹽城市警察局交警支隊刪除曝光圖文資訊,並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撫慰金、起訴費、律師費等2萬餘元。

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鹽城市警察局交警支隊利用微信公眾號曝光違法行為是為警醒群眾,擴大宣傳效果,客觀上沒有對二人的名譽權構成侵害。一審判決駁回韓某、周某訴訟請求。兩人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鹽城市警察局交警支隊裝置的行人闖紅燈自動抓拍系統只有在紅燈狀態下,行人越過等待區時才會進入識別抓拍模式,對行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取證。鹽城市警察局交警支隊發布內容客觀真實,目的是用於宣傳路線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規則,沒有侵犯當事人的名譽權。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記者 唐高林)

(編輯 席鋒宇 常煜 范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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