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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大集團遭頂格處罰 59位投資者已發起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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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財經訊 2018年7月4日晚間,龐大集團(601258)發布了《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龐大集團等因虛假陳述而受罰,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公告等材料,受損投資者可以向龐大集團等虛假陳述行為人索賠。索賠條件為:在2015年3月4日到2017年5月2日期間買入龐大集團股票,並且在2017年5月3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新浪股民維權平台現已接受59件相關維權,其中45件被律師接受進入谘詢及索賠階段。

  龐大集團的“三宗罪”  證監會給予頂格處罰

  2017年4月28日,龐大集團接到中國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冀證調查字2017009號),龐大集團於2017年5月3日予以公告披露。當天,龐大集團股價跌停,隨後數天,股價連續下跌,至5月11日,股價已從5月2日的3.74元跌為2.79元,諸多投資者損失慘重!

  2018年7月4日,龐大集團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50號),主要內容為: 

  一、 龐慶華、龐大集團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龐大集團 2014年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第一大股東,持有龐大集團 21.03%的股份,包頭信達民企業策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民公司)為龐大集團第二大股東,持有龐大集團 15.81%的股份。信達民公司將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持有龐大集團股份中除經濟權利之外的其他一切權利授權給龐慶華行使,信達民公司和龐慶華是一致行動人。

  2015 年 3 月 4 日,龐慶華作為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權益變動報告書》),稱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3 日期間,其一致行動人信達民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集合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 交易系統累計減持“龐大集團”股票 162,002,801 股,佔龐大集團總股本的 5%,其中 通過集合競價交易系統減持 46,002,801 股,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 116,000,000 股。經查,信達民公司大宗交易減持 116,000,000 股“龐大集團”的實際受讓方系龐慶華個人控制的關聯方,龐慶華及其一致行動人當時仍實際控制和擁有該部分股票。

  龐慶華作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未如實披露其一致行動人當時仍實際控制和擁有相關“龐大集團”股票的事實,遺漏披露其通過涉案收益互換進行融資的安排。龐大集團 2015年3月4日披露的《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系按照《權益變動報告書》口徑進行披露,相關內容亦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二、 龐大集團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同時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冀貿易”)的實際控制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為龐大集團的關聯方。2015 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龐大集團及其子公司與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發生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14 年修訂)》第 10.2.4 條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與關聯方發生的上述關聯交易應 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三、 龐大集團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構調查。

  2016 年10月24日,警察機構向龐大集團出具《調查取證通知書》。《調查取證 通知書》明確記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偵辦的龐大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需調取你處下列有關證據”。龐大集團在《調査取證通知書》上蓋章確認已收到,龐大集團董事會秘書劉中英作為“證據持有人”簽名。 同日,警察機構對龐慶華進行訊問並製作訊問筆錄,向龐慶華出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武成在接受警察機構調查時,亦知悉上述事項。2017年3月27日,警察機構向龐大集團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稱“我局辦理的龐大汽貿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因不應對龐大汽貿集團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被調查的情況應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龐慶華、龐大集團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和遺漏披露相關融資安排的事實,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龐大集團未披露涉案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構立案調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兩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劉中英。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 一、對龐慶華作為“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和遺漏披露相關融資安排”的違法主體,給予警告,並處以 60 萬元的罰款;對龐慶華作為龐大集團涉案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 30 萬元罰款。兩項合計,對龐慶華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的罰款; 二、對龐大集團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三、對武成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劉中英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受損投資者可索賠

  劉國華律師表示,龐大集團等虛假陳述造成股民慘重損失,證監會雖然對他們予以行政處罰,但投資者的經濟損失並未得到絲毫彌補。投資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賠訴訟,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損失。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受損投資者可以向龐大集團等虛假陳述行為人索賠。索賠條件為:在2015年3月4日到2017年5月2日期間買入龐大集團股票,並且在2017年5月3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準。

責任編輯: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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