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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華高科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投資者索賠預登記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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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7日晚間,風華高科(000636)發布公告稱,公司於2018年8月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粵證調查通字180161號)。公司因涉嫌資訊披露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根據《證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表示,廣東監管局連發七份監管函,加上證監會立案公告,初步認定風華高科涉嫌證券虛假陳述。一旦證監會認定其信批違規並作出行政處罰,我們將代理投資者起訴風華高科索賠,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暫定索賠條件: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間買入風華高科股票,並在2018年7月27日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律師費風險代理,在股民獲賠後再支付。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風華高科有很大可能被證監會處罰,目前尚不知風華高科因何事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索賠條件暫定為:在2018年8月8日之前買入風華高科股票,並且在2018年8月8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具體索賠條件將根據證監會的處罰檔案調整。 

  資料顯示,風華高科注冊地址為廣東省肇慶市,本案的管轄法院應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中院之前審理的投資者訴佛山照明海信科龍美達股份、勤上光電等虛假陳述民事索賠案件,絕大部分起訴的受損投資者獲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而佛山照明案和勤上光電案,更是經過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其中佛山照明案,投資者獲賠金額超過了一億八千萬元。

  律師提醒,股民辦理索賠預登記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證券開戶資訊查詢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對账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或全部賣掉之日)、詳細聯繫方式。

  7月25日曾收廣東監管局警示函

  7月26日晚間,風華高科(000636,SZ)發布稱,公司於2018年7月25日收到廣東監管局向公司出具的《關於對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35號),同時向公司部分時任和現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共6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36號、37號、38號、39號、40號、41號)。根據決定, 廣東監管局發現風華高科存在以下問題:

  一、重大會計差錯問題。2015年12月,你公司將對廣州鑫德電子有限公司和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力科技開發有限公共計850.4萬元的應收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公司,轉讓價格為680.32萬元,並於2016年3月收到債權轉讓款。2016年1月,你公司將對廣東新宇金融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和廣州亞利電子有限公司共計5468.66萬元的應收債權原價轉讓給第三方公司,並於2016年3月收到轉讓款。2017年12月,你公司向第三方公司原價回購了5468.66萬元應收債權,並於2018年2月支付了債權回購款。經核實,上述應收債權並未實質發生轉讓且轉讓時應收債權已預計難以按期收回,導致你公司2016年財務報表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經追溯重述,你公司調減2016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5279.55萬元,2016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從調整前的13890.61萬元變更為調整後的8611.06萬元。

  二、相關事項未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式和進行資訊披露。你公司於2016年3月1日召開總裁辦公會議,研究確定涉及上述會計差錯調整中4家公司合計6319萬元應收款的處置方案。其後,你公司又分別於2016年12月12日和2017年12月26日召開總裁辦公會議和黨委專題會議,研究確定上述事項的後續處理方案。但你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將上述三次會議涉及的相關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並進行披露。

  三、未及時披露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決議。你公司於2018年4月8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2018年第四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2018年第二次會議,但未及時披露會議決議公告,直到2018年4月28日才進行補充披露。

  (律師提示:本征集僅限於訴訟委託,不涉及任何投資決策和股票買賣交易)

責任編輯: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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