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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遺囑僅有簽名被判無效

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趙懿榮 張夢

隨著電腦技術的普及,列印遺囑已越來越多地被運用到實踐中,如何認定列印遺囑的效力成為實踐中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列印遺囑的效力應綜合認定,若老人年事已高,且沒有列印習慣,不宜認定為自書遺囑。法官提醒市民立遺囑前首先讀懂法律規定,嚴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訂立。

陳雅(化名)生前留有兩份遺囑,一份自書遺囑載明其名下的房屋在其死亡後由親妹妹陳婷(化名)繼承,遺囑上有其簽字並注明日期;另一份列印遺囑載明其死後存款歸陳婷所有,該遺囑日期系列印,陳雅在遺囑人處簽名、捺印。現陳婷起訴請求按兩份遺囑的內容繼承陳雅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陳雅自書遺囑的效力,因該遺囑由其本人書寫,有其本人簽名並注明日期,且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關於陳雅列印遺囑的效力,法院指出,因陳婷不能說明該份遺囑的形成過程,且考慮到陳雅年事已高,長期住院,沒有自行列印遺囑的習慣和能力,故該遺囑不屬於陳雅的自書遺囑。如果作為代書遺囑,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由見證人簽字,因該遺囑上僅有陳雅的簽字,故該遺囑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為無效遺囑。

據此,法院判決部分支持了陳婷的訴求,由其繼承陳雅名下的房產。

列印遺囑常見三種情況效力各不同

法官庭後表示,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五種遺囑生效的形式要件分別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立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通常情況下,列印遺囑應認定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中的一種。在實踐生活中,因列印人的不同,列印遺囑的性質與效力亦分為不同的情況,最常見的有以下三種:

一是遺囑由被繼承人自行列印並簽字確認的。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乾疑難問題的解答》相關規定,繼承案件中當事人以列印遺囑系被繼承人自己製作為由請求確認列印遺囑為有效自書遺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確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的證據表明列印遺囑由被繼承人全程製作完成,並具備自書遺囑形式要件的,可認定為有效自書遺囑。因此,列印遺囑被認為有效自書遺囑需經過嚴格的審查。但實踐中,因被繼承人身體狀況不好及年齡較大等因素,自己列印遺囑的情況較少出現,更多的是由被繼承人以外的人列印遺囑。

二是遺囑由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關的利害關係的人列印並作為見證人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乾疑難問題的解答》規定,列印遺囑由被繼承人以外的人製作的,應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繼承法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因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和代書人,故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關的利害關係的人自行列印遺囑並作為遺囑見證人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此種情況的列印遺囑應確認為無效。例如老張有兩個兒子,因與大兒子張大關係較好,遂讓大兒子列印遺囑並作為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字,此時該列印遺囑在形式上是無效的,因為張大作為老張的繼承人不能作為該遺囑見證人。

三是遺囑由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關的利害關係的人之外的其他見證人列印的。此時列印遺囑應當認定為代書遺囑,應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遺囑見證人亦應符合法律規定,故在此種情況下,如有兩個以上其他見證人在場見證、簽字並由遺囑人確認,該列印遺囑應認定為有效。

法官提醒,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應該嚴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訂立,以還原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維護遺囑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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