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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頒布意見 指導依法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案件

為依法嚴懲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最高人民法院、警察部、司法部下發《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對相關案件的定罪標準、辦案程式和工作機制予以明確。

《意見》共三個部分16條。在準確認定犯罪部分,對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設的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製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定罪標準予以細化規定。在正確適用程式部分,明確了案件管轄、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的認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認定、案件電子數據的運用等問題。在完善工作機制部分,明確了公檢法機構配合製約、互涉案件移交管轄等問題。

按照《意見》,以募捐、變賣房產、轉移資金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籌集、提供經費,或者提供器材、設備、交通工具、武器裝備等物資,或者提供其他物質便利的,以宣傳、招收、介紹、輸送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人員的,以幫助非法出入境,或者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務、轉運站運送、停留住宿、偽造身份證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當向導、幫助探查偷越國(邊)境路線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運送人員的,以幫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意見》規定,為實施恐怖活動製造、購買、儲存、運輸凶器,易燃易爆、易製爆品,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以當面傳授、開辦補習班、組建訓練營、開辦論壇、組織收聽收看音頻影片資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台、網絡應用服務組織恐怖活動培訓的,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心理體能培訓,傳授、學習犯罪技能方法或者進行恐怖活動訓練的,為實施恐怖活動,通過撥打電話、發送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台、網絡應用服務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絡的,為實施恐怖活動出入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拉攏他人出入境的,以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按照《意見》,編寫、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影片資料的,利用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台、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複製、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影片資料的,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據了解,《意見》對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定罪數量標準作出規定的同時,還明確了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未達到《意見》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類物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

在正確適用程式部分,《意見》明確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規定組織、長官、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強製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服飾、標誌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宣揚極端主義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製穿戴宣揚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非法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物品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在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電子數據的運用方面,《意見》指出,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電子數據量大或者提取時間長等需要凍結的,經縣級以上警察機構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進行凍結。

在完善工作機制部分,《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警察機構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應當互相配合,互相製約,確保法律有效執行。對於主要犯罪事實、關鍵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可能產生分歧或者重大、疑難、複雜的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警察機構商請聽取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意見和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意見》還強調,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對涉案人員區別對待,實行教育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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