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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房地產稅的前提:是管住地方政府“亂花錢”行為

  如果不從根本上化解地方政府的債務危機,並對它們的支出行為進行約束,只是通過徵收房地產稅試圖增加財政收入,可能導致相反的效果

  最近關於徵收房地產稅的討論不少,目的在於遏製房地產的過度發展,減緩地方政府的債務危機。

  那麽,房地產發展與地方政府是什麽關係?為什麽地方政府會過度依賴於房地產發展?地方政府債務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房地產嗎?如果這些問題沒有研究清楚,未來制定的政策就很難從根本上化解地方政府的債務危機,只是通過徵收房地產稅試圖增加財政收入,忽視社會對於地方政府支出行為的強烈不滿,可能因為所謂的征稅改革方式的錯配,導致相反的效果。

  地方政府經營土地的邏輯

  改革開放幾十年來,我們雖然放大了市場活力,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但是很少關注甚至限制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行為。

  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地方財政壓力多源於機構和人員的行政成本過高,導致財政支出窘迫。那個時候,研究地方政府改革的重點,是如何實現精兵簡政。到了九十年代末期,人們對於此事的關注在弱化,原因在於地方政府有了新的財政收入來源,而且遠大於僅僅來自於工商企業的稅收。

  我們知道,地方財政收入主要由兩部分構成,稅收和預算外的土地出讓金。稅收是保開支,保行政運轉,包括人員機構的經費和必要的辦公支出。而預算外的土地出讓金則是沒有約束的開支,主要是解決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的各類公共設施投入。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末以來,地方政府的主要投資項目來自於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土地出讓面積,二是部門出讓價格。土地出讓面積越大,土地出讓收益越高。土地出讓部門價格越高,土地出讓收益也越高。兩者疊加,構成了土地出讓收益的增加。

  但是土地太空的出讓一般是不可逆的,而且不能反覆生成。稅收是年年有的,而土地出讓收入的不可逆性和不可再生性,導致土地出讓收入必須通過不斷的釋放土地太空,才可以保證收入的持續增長。

  稅收和土地出讓收入的另一個區別是,稅收一般不會呈現爆發性的增長,這取決於工業和服務業的發展特點,穩定的收益增長機制。而土地出讓收益可以隨著地價以至於房價的變化,出現強烈的供給波動。所以在土地出讓過程中,由於地價的升值會出現暴利的收入增長過程。而這個暴利的增長過程也會激發地方政府強烈的利益動機。

  稅收的穩定增長支撐著地方政府行政機構和人員的穩定開支。由於對地方政府機構設立和人員的編制有著各種規定和限制,所以行政開支的變化也是相對穩定的。基本取決於機構增減的變化和公務員和事業部門人員的變化。而土地收入的增長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對於基礎設施建設,無論是何種用途,現有制度並沒有明確的約束,所以地方城市因土地出讓收入獲得的資金來源,在用途上缺乏約束,導致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可以任意放大。

  地方政府為了確保土地出讓金收入在控制土地出讓面積的過程中,會盡量放大部門土地出讓價格,所以要增加城市視覺形象支出,為土地出讓收入的提高創造外部條件。這樣一來,城市政府變成了土地的經營者,運用對土地的包裝獲取土地的最大級差地租。

  什麽樣的土地出讓可以實現收益最大化?顯然不是工業用地,工業用地是保稅收增長的。通過招商引資引進工業企業一定是要降低工業用地成本。因此工業用地一般都是低地價甚至是零地價,如果再算上基礎設施投資,還有可能是負地價。只有服務業用地,特別是房地產開發用地,才有可能實現土地出讓的最高收益。作為城市管理者,經營城市也就是經營土地,經營土地的重點就是增加房地產用地收益。

  只是控制房地產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我們日常宣傳的所謂房地產是地方經濟發展的“一顆毒瘤”。但是我們不知道,沒有房地產收益,我們沒有能力去實現大規模的招商引資,也沒有條件去發展以工業為產業基礎的實體經濟,更沒有充足的資金去搞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因為彌補招商引資低成本的,只有通過房地產開發帶來的土地出讓收益來進行補償。

  很多觀點認為,只要控制了房地產的發展,就會導致實體經濟回歸。但卻沒有意識到,把板子打在房地產上解決不了所有問題,而關鍵是要破除地方政府的利益動機。要認識到是地方政府無休止的利益需求,推動房地產過度擴張的模式。

  退一步說,即使是要控制房地產發展,也不是管住房地產商就行了,更重要的是管住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通過稅收的支出行為是受到嚴格的制度約束的。但是通過土地出讓獲得的收入而進行支出,幾乎沒有制度約束。由於缺乏約束,而且當年的收入一定要當年支出。地方政府可以在任一個行政主官的指令下,按照自己主觀的意志和想象力,來規劃城市的太空,很少考慮到投資未來是否形成收益,很少考慮這種投資是否會有維護成本,更少考慮這些投資會大幅抬高城市發展的成本,進而導致城市包容性變得越來越差。

  決定這種支出行為的,還有我們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每一屆主官都可以按照自己的設想去建設城市。與國際上其他國家不同的是,沒有約束的支出與通過無限擴張的土地出讓聯繫在一起的時候,可以實現任何一個城市主官的夢想和政績,把城市建設得富麗堂皇,哪怕會為繼任者帶來更大的管理上和支出上的負擔。而繼任者們在這樣的政績效果感召下,又會不斷複製前任的行為。

  就這樣,城市的攤子鋪開了,土地的出讓規模不斷擴大,房地產發展的十分迅速,超出了社會的承受能力,逐漸形成供給波動和積壓。即使房地產不能變現,地方政府還可以通過未來的土地出讓預期進行抵押。這種模式不僅僅給地方政府帶來了巨額的收益,支撐這種模式的銀行也賺得盆滿缽滿。但是當這種土地出讓的擴張模式進入到邊際效應遞減的時候,增收的動力仍然在推動著這種模式繼續進行擴張,直到擊鼓傳花走到了盡頭。地方債務危機形成,金融面臨著巨大的風險。

  假如我們認為房地產是萬惡之源,其實我們關注的僅僅是表象。不解決地方政府強烈的不受約束的利益動機,這種發展模式仍然會在另一個太空進行複製。如果地方政府沒有實現發展模式的轉型,房地產的崩盤就會引發金融的風險。

  這種連鎖反應的導火索,其實掌握在地方政府手裡,而他們並不習慣國際通行的城市運營規律。如果在此時,我們開始進行理想化的調控,將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房地產還會繼續擴張,土地出讓的動機還會在另一個太空實現;而政府在沒有約束的前提下,無效的支出還會越來越膨脹;新增的房地產稅在擴張性財政的背景下,僅僅是杯水車薪,解決不了地方的債務問題,地方政府的壓力會與日俱增。

  同時,徵收房地產稅會引發購房者的不滿。畢竟它涉及的不是少部分人,而是絕大部分中產階級。地方政府的不滿加上社會的不滿重合,理想的政策會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當前,推進各項改革要充分考慮到社會的承受能力,更不能把改革的措施面向廣大中產階級,他們是社會輿論的中堅力量。推出改革措施,也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國際經驗,因為我們的土地制度問題、城市的發展模式以及政府的行為,並沒有按照西方的規律運行。

  當一個國家的各級政府充分運用強大的行政手段調動資源的時候,可能會給社會的發展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收益,同時也必須要承擔可能產生的弊病和後果。當前,解決地方發展的模式,重點是要實現政府轉型,調整發展模式,把該交給市場的果斷交給市場。

  更要在當前推進改革的關鍵時期,像反腐一樣約束地方政府的支出行為。規範了地方政府的支出,限制了短期行為,提高政府支出的長期效率,才有可能為未來的改革奠定基礎。如果我們把板子打在社會上,引起的反彈和震蕩有可能會導致相反的效果。

  最後的建議是,不要急於頒布房地產新政。而是率先約束地方政府的支出行為,調整城市發展模式。其實,我們還有很多的路徑可以選擇。而從增加稅收的環節來推進改革可能會取得適得其反的效果,而且也不會減少任何地方債的壓力。

  作者為中國城市和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首席經濟學家,編輯:朱弢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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