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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因學生有心臟病手術史要求學生退學,誰給的權利?

周口新星學校是當地一所寄宿製民辦私立學校,校園內環境設施齊全,多年來被評為「優秀民辦學校」「示範部門」等榮譽,學生以本地居多,也有少量符合條件的外地學生就讀。

在該校的招生簡章裡和就學申請中,小徐老師未發生有「既往病史」調查以及不能入學的規定。

但即使這樣,周口市一八年級女孩卻突然該學校要求退學,原因是該女孩在考試中,把自己六歲前是先天性心臟病並做過手術一事寫在作文裡,被閱卷老師發現並上報學校,學校怕擔責任才做出讓孩子退學回家的決定。

然而,2019年下學期剛開始不久,新學期才上了一個多月,在學期轉運站學確實存在一定的難度,而且,孩子的媽媽認為如此倉促的給孩子轉學,孩子知道原因後也會造成心理陰影。

因為孩子雖然做過心臟病手術,但是自從痊癒後,孩子身體一直很健康,成績也很優秀,孩子自己也希望自己能和其他同學一樣被理解和接受,這正如她在自己作文《其實幸福就在這裡》中敘述的那樣,自己因為從出生就有先天性心臟病,六歲做心臟手術時,在胸口留下了又長又醜的疤,媽媽要自己隱藏好自己的傷疤,怕被其他人嘲笑。而自己也因為怕被朋友嫌棄而一直隱瞞。而這種心理恰恰體現了孩子渴望被理解,被包容、接愛的心理。直到有一次在學校洗澡被人發現,但自己並沒有被嫌棄被嘲笑,反而被接受和關懷,從而體驗到了巨大的幸福感。

然而就是這麼一篇讓小女孩信心倍增,充滿幸福的經歷式作文,被學校發現後,無情的打破了小女孩剛剛建立起的信心和幸福感……這巨大的落差,會對孩子造成多大的心理影響,我們實在難以估量。從這一點來看,學校的做法確實有違人情和「師者愛生」的道德規範及辦學理念。

此圖片來自網路,與本文無關

那麼,從法律範疇來看,民辦私立學校有沒有權利任意開除學生呢?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雖然周口新星學校是民辦私立學校,但同樣應遵循此法律規範。

一般而言,私立學校享有比公立學校更大的自由和權利,但是一切權利和自由都是在不違背學生受教育法,和保證學生受教育權的基礎上享有的。而目前小女孩已停學在家,無學可上,這嚴重侵害了該生的受教育權,從這一點上,該學校的做法是違法的。

即使學校有難處,也應該和學生家長商量後,在相互理解和支持的基礎上採取行動,比如和家長簽定學生身體健康情況免責協議,或者老師多費費心關注一下此生,亦或等學生家長在找好新的接收學校後再讓學生轉學等,這才是一個教書育人的學校應該有的姿態。

目前,當地教育局已介入,並明確表示,周口新星學校沒有權利中止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受教育權,相信相關處理會很快頒布,周口新星學校的相關制度也會更加完善。

(文:指尖教育帝國;圖: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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