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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事務部就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題:退役軍人事務部就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梅世雄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退役軍人工作。2019年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養老、醫療困難提供了政策依據。退役軍人事務部有關負責人28日就相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提問。

問:為什麽要頒布《意見》?

答:2011年以前,依據國家戶籍制度管理規定及其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退役士兵安置區分城鄉,采取安排工作和回鄉務農等方式,基本保證了大多數人員的就業和生活。但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的集中調整,出現了就業渠道變窄、崗位資源較少和較大規模的下崗情況,部分退役士兵在養老、醫療等方面存在著一些困難。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的重要論述,保證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保障與服役貢獻相匹配、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切實維護他們的切身利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專門下發了《意見》,以解決他們養老、醫療等方面的後顧之憂。

問:哪些退役士兵在《意見》保障範圍內?

答:考慮到出現社會保險中斷繳費的人員主要集中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按照當時國家層面確定的安置政策,轉業志願兵(士官)和城鎮義務兵等人員應由政府安排工作,他們中退役時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員,回到地方後因為種種原因沒有穩定就業和穩定收入來源,屬於政策保障範疇。

問:首次參保時間如何認定?

答:根據相關規定,《意見》進一步明確,符合政策保障範疇人員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這一規定對接了安置政策和現行社會保險政策,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這些人員的切身利益。

問:對繳費年限有何規定?

答:《意見》規定,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問:對補繳年限有何規定?

答:《意見》規定,符合政策保障範疇人員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可以按照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並免收滯納金。

問:由誰來補繳費用?

答:《意見》明確了補繳責任主體,按照規定,符合政策保障範疇人員補繳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部門繳費部分由原安置部門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

問:部門和個人無力補繳怎麽辦?

答:《意見》規定原安置部門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部門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對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個人繳納部分予以適當補助。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

問:繳費基數是多少?

答:《意見》規定,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分別為補繳時安置地和參保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部門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當地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問:補繳手續怎麽辦?

答:本著便於操作,讓服務保障對象少跑路的原則,《意見》提出,符合政策保障範疇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後,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將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徵收機構,相關部門分不同情況,對退役信息、參保信息、部門和個人困難情況等進行審核確認後,分類為符合政策保障條件人員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

問:補繳後仍達不到領取待遇條件怎麽辦?

答:《意見》的基本原則是按照服役年限,對符合保障條件對象斷保情況予以幫扶援助,這體現了對退役士兵服役貢獻的褒獎。同時,國家也鼓勵退役士兵通過個人努力,充分享受國家普惠性的政策保障。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二是對服役時間短,相對年輕人員,國家明確要求各地通過教育培訓、推薦就業、扶持創業等方式,幫助他們就業創業,以解決他們的生活保障問題。

三是年齡偏大、扶持後仍就業困難的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優先通過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崗位幫扶就業,要求用工部門依法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

問:補繳工作涉及時間跨度大、人員類別多,有些情形該如何甄別鑒定?

《意見》實施後,將重點通過建立部門會商機制,借助信息化手段等,對符合保障條件人員的服役信息、退役情形、參保情形、生活困難情況以及原安置部門目前狀況進行甄別鑒定,確保不發生錯保漏保情況。

涉及的部門部門和符合保障條件對象也要準確理解和執行政策,切實履行好權利和義務,有能力的要主動承擔相關費用。特別是符合保障條件對象要據實提供參保信息,如果因為信息不全造成重複繳費,不僅不能提高待遇標準,還會增加個人繳費負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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