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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瑞德公告股東減持850萬股 竟是左手倒右手的大忽悠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8日訊 中國證監會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50號)顯示,中國證監會對浙江第五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五季實業”)和第五季實業控股股東吳聯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第五季實業及吳聯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6月17日,上市公司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瑞德”,002072.SZ)控股股東第五季實業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通過大宗交易平台減持850萬股凱瑞德股票,佔凱瑞德總股本的4.83%。

經查,受讓第五季實業減持的上述850萬股凱瑞德股票的账戶為上海恣景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恣景公司”)账戶。恣景公司账戶乃是第五季實業控股股東吳聯模當時控制使用的配資账戶。第五季實業減持的850萬股凱瑞德股票,當時仍由第五季實業一致行動人吳聯模持有。第五季實業在自身與一致行動人持有凱瑞德股票數量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在《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已減持850萬股凱瑞德股票,相關內容存在虛假記載。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浙江第五季實業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吳聯模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第五季實業有限公司、吳聯模)

〔2019〕50號

當事人:浙江第五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五季實業),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

吳聯模,男,1972年2月出生,時為第五季實業控股股東,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第五季實業和吳聯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6月17日,上市公司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瑞德)控股股東第五季實業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通過大宗交易平台減持850萬股凱瑞德股票,佔凱瑞德總股本的4.83%。

經查,受讓第五季實業減持的上述850萬股凱瑞德股票的账戶為上海恣景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恣景公司)账戶。恣景公司账戶乃是第五季實業控股股東吳聯模當時控制使用的配資账戶。第五季實業減持的850萬股凱瑞德股票,當時仍由第五季實業一致行動人吳聯模持有。第五季實業在自身與一致行動人持有凱瑞德股票數量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在《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已減持850萬股凱瑞德股票,相關內容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账戶資料、工商登記資料、銀行流水、借款合約、任職文件、情況說明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第五季實業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在《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虛假記載減持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關於“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和《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

吳聯模作為第五季實業控股股東,在明知自身持有凱瑞德股票數量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未向第五季實業、凱瑞德告知本人通過恣景公司账戶持有凱瑞德股票的事實。吳聯模的行為直接導致第五季實業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浙江第五季實業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二、對吳聯模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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