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15日,保監會公布桂保監罰〔2018〕2號,經查,廣西中通保險代理存在2017年未按規定投留職業責任保險的行為,被責令改正並罰款3萬元。相關責任人黃得標被警告並罰款3萬元。
以下為處罰原文:
桂保監罰〔2018〕2號
當事人:廣西中通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通代理)
住所:南寧市青秀區民族大道166號上東國際T2棟2205號
法定代表人:戴建華
當事人:黃得標
身份證號碼:45272919861018XXXX
職務:中通代理副總經理
住址:廣西巴馬瑤族自治縣所略鄉局桑村巴朝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通代理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通代理存在2017年未按規定投留職業責任保險的行為,時任中通代理副總經理黃得標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中通代理2017年度職業責任保險保單複印件及相關資料、公司任免檔案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未按規定投留職業責任保險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四條,我局決定對中通代理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黃得標作出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書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8年3月14日
責任編輯:楊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