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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昌保險銷售被罰款10萬元:人員超期任用等

  摘要:3月15日,保監會公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第1號),經查,泰昌保險銷售未按規定投留職業責任保險、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被責令改正並罰款5萬元。相關責任人皮文軍被警告並罰款共計5萬元。

  以下為處罰原文:

  桂保監罰〔2018〕1號

  當事人:泰昌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昌銷售)

  營業場所:靈川縣八裡街開發區“七彩·江畔人家”6幢

  法定代表人:俸榮皇

  當事人:皮文軍

  身份證號碼:45030519831010XXXX

  職務:泰昌銷售副總經理

  住址:廣西桂林市秀峰區甲山街道辦事處長海路3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泰昌銷售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昌銷售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按規定投留職業責任保險

  2016年、2017年連續兩年未按規定投留職業責任保險,時任泰昌銷售副總經理皮文軍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泰昌銷售分別任命方秀嬋、黃郅程為泰昌銷售南寧第一分公司、泰昌銷售南寧興寧分公司臨時負責人,截至2017年9月30日兩人仍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時任泰昌銷售副總經理皮文軍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泰昌銷售2016年和2017年度職業責任保險保單複印件及相關材料、公司任免檔案、公司關於任命臨時負責人的報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未按規定投留職業責任保險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四條,我局決定對泰昌銷售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皮文軍作出警告,並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我局決定對泰昌銷售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皮文軍作出警告,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書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8年3月14日

責任編輯:楊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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