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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藥店、村衛生室注意!這些問題將被嚴查…

醫療機構請注意,中醫藥管理局發文了!接下來,這些內容將被嚴查!

12月28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的工作動態,在通知中表示,將要整治打著中醫旗號的養生保健服務亂象。

並聯合相關部門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嚴從速處理,絕不允許任何機構、人員借中醫藥之名行違法違規之實。

這些內容將被排查,從嚴從速處理

根據會議通知,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要針對發布中醫醫療廣告、培訓、保健服務及產品等問題開展全面排查和梳理,會同相關部門採取切實有力措施,打擊假借中醫藥旗號進行虛假宣傳和售賣虛假產品的行為。

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嚴從速處理,絕不允許任何機構、人員借中醫藥之名行違法違規之實,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損害中醫藥形象。

這也就是說,這些中醫藥保健品、中醫藥保健項目,要被大力排查了,而通知中提及的「任何機構」自然是包含了我們基層的藥店、診所、村衛生室。

近年來,國家對中醫藥事業尤其是基層中醫藥事業的扶持是有目共睹的。

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發的《關於印發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動計劃的通知》中,明確:

85%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70%以上的鄉鎮衛生院建設中醫館、國醫堂等中醫綜合服務區;並且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健康教育的種類和數量,中醫藥內容不少於40%。

除此之外,還鼓勵有《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證》的民間中醫,可備案開中醫診所。在禁輸令向基層全面鋪開之後,國家更是鼓勵基層醫療機構人員開展綠色診療技術,如針灸、火罐等。

然而在中醫藥事業在基層開展的如火如荼之際,一些打著中醫藥旗號所謂的「藥品」卻一再擾亂中醫市場。

在基層藥店、診所內,甚至我們的衛生室裡,一些來路不明的「祖傳秘製」保健品、「神葯」屢見不鮮,部分醫療機構還會聯合商家,對這些「神葯」做買贈促銷活動。

但這次,國家中藥局要動真格了!售賣、宣傳這些「中醫藥品」,要被罰了!

涉嫌虛假宣傳,藥店診所被罰百萬元!

近幾年,國家對中醫藥虛假宣傳是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

在最新頒布的《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中醫診所發布醫療廣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虛假、誇大宣傳。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制度,對違規操作、不合理收費、虛假宣傳等進行記錄,並作為對中醫診所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祖傳膏藥貼死人」、「秘製藥是假藥」……近年來,因誇大保健品功效而涉嫌虛假宣傳而被罰的藥店診所並不在少數。

今年4月,廣東省高州一藥店在經營場所門口玻璃外牆上張貼發布:

「特價,中老年人三大寶,卵磷脂+深海魚油+鈣加維生素D,預防心腦血管疾病好幫手……」「大酬賓,……牌口服液、每天3次、每次一支,有效預防感冒發燒、咳嗽、扁桃體炎、肺炎、增強免疫力、改善胃腸道功能」等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宣稱保健食品有預防疾病等功能。

而藥店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廣告內容所宣稱的某品牌口服液等保健食品有預防感冒發燒等疾病功能的相關真實、合法證明材料。

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上述的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今年12月,浙江嘉興海寧市區的一家藥店,因涉嫌虛假宣傳中醫藥松花粉片壓片糖果等產品「包治百病」,被罰了120.56萬元。

2016年9月,南昌一中醫門診部涉嫌售賣假藥,導致患者死亡,被量刑。

……

由此可見,一旦被查到涉及虛假宣傳,之後的處罰肯定免不了的,罰款、量刑、取消營業許可證都是有可能的。

應對排查,這三點要注意!

在中醫藥管理局發布會議動態之後,已有省份的衛計委綜合監督執法局轉發了該通知,這也意味著,中藥保健品、中藥保健服務的排查行動即將開始了!

作為基層的重點排查機構,藥店、診所、村衛生室一定要注意以下這三點:

一、藥品還是保健品,要會區分

保健食品聲稱具有調節機體功能、預防某些特定疾病的發生或能夠改善體質的作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僅具有一定的輔助作用。因此,有些含中藥的保健品只能使用國家批準的可用於保健品的中藥飲片,不能含有毒性中藥飲片。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藥品批準文號:(1)國產藥品 國葯準字H(Z、S)+ 8位數字,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製品。(2)進口藥品分包裝 國葯準字J+ 8位數字。

標識區別:(1)保健食品必須有「小藍帽」標識。(2)非處方葯必須有OTC標識。無OTC標誌的批準文號是國葯準字的藥品都屬處方葯,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

二、這些宣傳語,使用有風險

在中醫醫療監督工作中,發現以涉及中醫藥的「預防」、「保健」、「養生」、「氣功治病」、「醫學研究」、「疾病研究」、「健康顧問」、「理療」等為名,或假借中醫理論和術語開展宣傳、培訓、講座、體驗等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不屬於本機構管轄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式》的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機構處理。

根據歷年來的案件總結,以及國家葯監局相關要求,目前這些行為,均涉嫌虛假違法醫藥廣告宣傳,需注意:

1、超出批準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傳包治百病、適合所有癥狀以及治癒率的;

2、使用患者、醫學專家、科研機構等名義證明療效或者保證治癒,以及冒用公眾人物的形象和名義做宣傳的;

3、誇大產品功效,宣傳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產品具有治療疾病作用的;

4、利用醫藥資訊專版、專題節目和新聞報導等形式,以專家講座、醫學探秘、患者講述用藥治病經歷等方式,變相發布醫藥廣告,推銷醫藥產品與服務的;

5、未經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查或者核準,非法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

6、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處方葯廣告的;

7、其他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情形。

三、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針刺等技術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使用中醫技術,但禁止使用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如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醫灌洗腸等技術。

部分中醫館屬於非醫療機構,這些診療保健手段是不允許的,在宣傳中也不能提及。

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不得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

來 源 / 基層用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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