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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馳事件背後的“高利貸”生意?

每經記者:向三多 高濤 每經編輯:師安鵬

奔馳女車主的金融服務費是退了……

但後續能否從個人正義上升到制度正義,尚待相關部門的動作——眼下關鍵是,更多車主還在4S店翹首以待,對於他們而言,如何從“術”的層面,討回這筆冤枉錢?

其實,這裡面有幾個點是可以好好關注的。

比如,奔馳維權事件中,那筆墊款額度3%的金融服務費,按照銷售人員“(墊款期限)一周到十天不等”的說法,其年化率逾100%,遠超24%-36的自然債務區。

當然,這還是具有金融服務資質的前提下,否則非法從事金融服務活動,屬於警察部、銀保監局等重點打擊的對象,當初簽訂的協議直接無效!

再如,普遍質疑的涉嫌詐騙問題……

01

稅務部門官員此前回應媒體稱,陝西元勝與女車主簽訂墊款協議,按照墊款額度的3%收取“信息技術服務費”。

這裡要搞清楚,“墊款”是什麽概念?

4月18日,央視新聞網發文《奔馳女車主與4S店和解 其他車主金融服務費遭拒退》,其中有一段4S店銷售顧問的採訪,對此作出解釋:

客戶在貸款購車時,繳納首付後,需要等待銀行放款,時間大概在一周到十天不等,只有車輛的尾款到達4S店的账戶後,才能向客戶交車。

按照正常程序,客戶交完首付後,需要把車放在4S店內一周到十天的時間,等待銀行放款,但客戶往往不想等待,很多都是當天提車,那麽這就需要有第三方公司先行墊付尾款,也就是第三方公司幫助客戶墊資“過橋”。

那麽,第三方公司就會收取“過橋費”……

接下再明確一個問題,陝西元勝的墊款行為,算不算放貸?

如果咱們是熟人,借給你錢那沒有問題,但如果經常借款給不特定的人,則視同放貸——陝西元勝墊資並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行為,顯然具有重複性,且客戶為不特定的購車人。

按照銷售顧問的解釋,墊款期限“一周到十天不等”,再綜合多位金融機構人士對車貸放款周期的印證,陝西元勝3%的收費比例,換算成年化率,極有可能逾100%,遠超24%-36%的自然債務區。

赤裸裸的高利貸?

當然,對方可能會給你講,我這是雜七雜八的服務費,不是利息。

沒關係,給他搬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02

回頭再看,央視新聞網的那篇文章中,銷售顧問還對記者講,“‘過橋費’利息並不是很高……”

這種說法極具迷惑性,甚至可恥。

當然,高利貸只是一方面,還有更關鍵的——有沒有金融服務資質,就敢放貸?

陝西元勝這家公司,粉巷君查過它的工商檔案,營業範圍並不包含金融服務;走訪其注冊地發現,疑似為一家線纜公司在西安的銷售處,據周圍人稱,偶爾回來人,來了就把房門關上,不像其他公司開門辦公……

此前,監管機構表示,針對其是否具有金融服務資質已展開調查,希望盡快公布結果。

而這一點,對於討還冤枉錢的車主們來說,極為重要。

合規做消費金融業務,需要有相應的牌照(或資質)。

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貸公司、融資租賃、保理、P2P等,這些經過嚴格審批程序的資質機構,才可經營消費金融業務,普通公司不得以發放貸款為主要業務的。

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修訂)》第四條、第五條明確規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警察部、銀保監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曾聯合發文《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隨後最高院亦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聯合整治民間借貸中不規範行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闡述,可供車主們參考:

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約因違反強製性規定而無效。

03

OK,說說金融服務費具體怎麽討還的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著力於“術”的討論,怎麽據理力爭把冤枉錢討回來,至於“金融服務費該不該存在”,那是“道”問題,還得看有關部門接下來的表現。

現在,如果你手中有一張服務費(或者其它變相名目)的收據,然後在一大堆購車材料裡,又翻出一份墊資協議,那麽沒有問題,去據理力爭就是。

最簡單的辦法,對方若拿不出金融服務資質證明,則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屬於警察部、銀保監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等重點聯合整治的對象——毫無疑問,協議無效,吃進去的“黑錢”如數吐出來。

若對方有金融服務資質,且你又顧忌維權成本高,那麽按照高利貸的情形,討回超出36%的無效區利息,也是沒有問題的。

當然,如果真到了打官司的地步,那肯定是要瞄準全額退還了。

按照4S店的操作,涉嫌詐騙的痕跡是非常明顯的——機構車貸放款一周到十天左右,也就是說,車主只要等待一周,完全不需要什麽“墊資”服務。這種情況,銷售顧問是有義務作出明確說明的。

但普遍情況是,銷售顧問一步步誘導消費者,以涉嫌欺詐的手段,讓顧客掏這筆冤枉錢。

其實,官司都打起來了,那底氣就更足了。

北京市海澱法院網去年發文《對汽車金融服務費說“不”》,曾列舉案例:車主趙先生雖然被明確告知,需收取金融服務費及上牌費等,但法院依舊判4S店退還費用。

法院認為:關於金融服務費,趙先生采取分期貸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其自會按照協議向銀行支付利息,汽車銷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退還。

(注:封面圖片來自每經原創)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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