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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死刑!浙江嘉興健身房老闆搶劫殺人案宣判

如題,判了,一審死刑。

可以說萬眾翹首了,從去年夏天,浙江嘉興這名健身房老闆殺害女子拋屍河中開始。

畢竟,隨後爆出在15歲時,因為搶奶奶的錢,用被子把她悶死,還焚屍的聳人前科,引起坊間軒然大波。

而案發後,他藏屍車庫,回到血跡未乾的殺人地點,沒事人一樣參加了一場活動,還連發約人遊玩的朋友圈,就讓身邊的人更毛骨悚然了。

屍沉河中

去年7月10日早上7點30分,警方接到一男子報警。他說,前一天早上7點左右,女友開車去看房後,已經失聯24小時了。

5個多小時後,警方在新領域廣場的停車場發現了女子的車,隨後將正要上車開走的男子抓獲。

2天后,女子的屍體在長水路虹海橋下海鹽塘被打撈而起,左腳綁了一隻垃圾桶和一個壺鈴。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符合頭部受鈍性物體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嫌疑人陳榮,29歲,因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於2003年7月2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500元,2014年9月7日刑滿釋放。

出獄後第二年,他結了婚,案發時女兒1歲多。

2018年1月9日,此案被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5月18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人:2017年7月9日7時50分許,被告人陳榮將被害人騙至其健身俱樂部後,以壺鈴猛砸頭部、刀刺等手段將其殺害,後取走其隨身攜帶的手機、銀行卡、身份證等物,並駕駛被害人的轎車拋屍河中。

被告人:沒有殺人故意,約被害人到俱樂部並做相應準備是為了騙她投資。她先動手打我,我在要害部位被攻擊的情況下,隨手拿起地上的壺鈴反擊,系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且沒有佔有她手機、汽車等財物的意圖。

辯護人:被告人事先無殺人預謀,用壺鈴砸被害人有一定的防衛因素,被害人亦有過錯;被告人處理被害人的手機、汽車均為了掩蓋殺人行為,並無佔有故意;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熱心公益。綜上,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陳榮經向他人借款,在新領域廣場10樓開設了「嘉興市經開長水逆行者健身俱樂部」。因經營不善,俱樂部處於勉強維繫狀態。

2017年4月,被告人在一次戶外運動中與被害人結識。

同年7月初,被告人通過微信聊天,發現被害人急於全額買房,便以有熟人、可以幫助其買到便宜房子等,騙取了其信任。

同月8日,被告人以看房為由,約被害人於次日上午見面。

當晚,被告人將俱樂部中的監控設備關閉。

次日7時許,被告人到達俱樂部後,考慮到當天9時俱樂部要舉辦活動,員工可能提早到,便在微信群中通知員工不必太早上班。

7時50分左右,被害人駕駛轎車到達樓下廣場。被告人以要拿禮品送人為由,騙被害人將轎車停放後進入俱樂部,持壺鈴猛擊其頭部數次,見其無動靜後,將其裝入門口的垃圾桶內,感到垃圾桶蓋有動靜後,又持刀劃刺其數刀,收拾現場之後,將垃圾桶運送至地下車庫,放置於被害人轎車內。

21時許,經多次踩點後,被告人駕駛被害人轎車至長水路虹海橋上,沉屍海鹽塘。

被告人將被害人殺害後,取走其隨身攜帶的手機、銀行卡、身份證等物,並於當日先後兩次前往不同手機店解鎖手機,均未成功,其間將SIM卡取出,插入他人手機內嘗試登錄支付寶和微信帳戶。

作案後次日,被告人在清洗車內血跡未果後,將後排座位拆卸並丟棄,後為清洗轎車、配回後排座位,經人介紹前往九曲路一家汽車養護中心,因害怕罪行暴露又開回,並欲使轎車自燃或將轎車藏匿。

當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在新領域廣場地面停車位被蹲守民警抓獲。

經鑒定,被害人手機、轎車共計價值8.07萬元。

案件定性

法院認為,被告人系以劫取財物為目的殺害被害人,對其行為應定性為搶劫罪。

首先:被告人經營的俱樂部資金周轉困難,案發前已無法正常發放員工工資。為掩蓋這一事實,被告人製造盈利假象。事發前,被告人有借高利貸的想法,其在與員工聊天時表示要物色「富婆」「把人做了拿錢」「如果明天事情成了就一帆風順,如果事情不成就有牢獄之災」,反映出被告人有強烈的資金需求以及在預謀實施犯罪;與被害人的交往過程中,被告人得知其要全款買房,有大額現金,遂多次企圖製造與其獨處的機會,但因被害人及男友有一定防備而未能成功;案發前一天,被告人下班前故意關閉俱樂部監控,將壺鈴放在前台位置,案發當天早上到俱樂部後,經微信通知員工晚點上班,均說明其對將要發生的事情有預判和安排,可以排除激情殺人可能;被告人將被害人殺害後,拿走了其手機、銀行卡及身份證。因了解被害人有手機支付的習慣,在俱樂部活動進行過程中就詢問他人解鎖手機的方法,活動結束後馬上前往多家手機店尋找可以解開手機密碼的人,並稱要「不惜一切代價」,還將SIM取出,插在別人手機裡,試圖登錄付寶和微信帳戶。被告人在偵查後期亦多次供認解鎖手機是為了轉錢,主觀上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明顯。

其次:被告人關於協助被害人購房以及騙其投資的辯解均不能成立。被告人並沒有能力幫被害人買到便宜房子,卻虛構認識相關部門長官,稱「房子已經搞定」,逐步騙取其信任,實際上只為圖謀其購房款;被告人原有的健身俱樂部已無法運轉,開辦新健身房更是空談,案發前被告人從未向被害人提及投資新健身房一事,案發當天也是以買房為由將其騙至俱樂部,不存在說服其投資的可能。

再次:被害人孤身被騙至俱樂部內,被告人又系健身教練,二人力量對比懸殊。被告人辯解被害人先動手並抓住其要害部位不鬆手等,只有其本人供述,且明顯不合常理,不足採信。被告人使用事先準備好的壺鈴砸被害人頭部、用刀劃刺其身體,後沉屍河中,殺人犯意堅決。被告人辯稱其行為系故意傷害以及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等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最後: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目的而殺人,其後取得被害人手機及汽車的行為,並未超出其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故被害人手機及汽車的價值均應認定為其搶劫犯罪金額。對被告人及辯護人就此所提不予採納。

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榮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劫取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其犯罪動機卑劣,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且有故意殺人、搶劫犯罪前科,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予嚴懲。

2018年7月26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榮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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