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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運環保內控存在重大缺陷 董事長被證監局責令改正

  新浪財經訊 5月14日消息,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前期多個銀行账戶未納入公司財務核算,且以上账戶存在融資事項,所融資金被關聯方佔用;同時,此事項導致前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會計差錯、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時任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開曉勝為主要責任人,對此,安徽證監局對開曉勝采取責任改正的監管措施。

  以下為內容原文:

  開曉勝: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我局於近日對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檢查發現:

  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前期多個銀行账戶未納入公司財務核算,且以上账戶存在融資事項,所融資金被關聯方佔用;同時,此事項導致前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會計差錯、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及時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品質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34號)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乾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的規定,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財會〔2008〕7號)的規定。你作為公司時任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是上述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現決定對你采取責任改正的監管措施,你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

  一、對你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資金佔用等情況進行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對佔用的上市公司資金進行清償,利用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及時解除。

  二、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三、加強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牢固樹立規範運作意識,不得損壞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你應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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