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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紀鵬:中國式獨董既要製約大股東也要製約“保姆”

  劉紀鵬:“中國式”獨董既要製約大股東,也要製約“保姆”

  “在我們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任務首先是製約大股東,保護經營者的利益。第二個任務跟西方一致,就是當股權高度分散的時候,製約‘保姆’,保護‘主人’的利益。”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院長劉紀鵬對《財經》記者表示。

  4月3日晚間,萬科A(000002.SZ)第二大股東深圳市钜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钜盛華”)發布公告,稱其作為委託人的9個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將以大宗交易或協定轉讓方式完成所持萬科股份的處置和資管計劃清算。根據萬科2017年年報,钜盛華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佔萬科總股本比例為25.4%,其中9個資產管理計劃持股佔比為10.34%。

  上述“清盤”公告發布之後,劉姝威、華生相繼通過自媒體發聲。4月5日,華生通過微博發言表示,“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被立案審查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其貓鼠錯位卷入寶能收購萬科案”。4月8日,劉姝威在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稱寶能已經開始經濟領域的“顏色革命”,建議“國家監察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介入調查寶能的行為。”

  劉姝威系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萬科第十八屆獨立董事。華生系東南大學教授,曾任萬科第十六、十七屆獨立董事。一位是現任獨董、一位是前任獨董,發言內容直指公司第二大股東,兩位公眾人物的言論再次引發爭議。議論的焦點既有發言所涉內容,也有發言的時點和方式是否恰當。

  前任獨立董事華生和現任獨立董事劉姝威為什麽跟寶能這麽“苦大仇深”對著乾?獨立董事該不該以這樣的形式發言,是不是在這個過程中不夠“獨立”?是不是前任獨董、現任獨董跟現有的經營班子,甚至現有經營者自己的持股會走得太近了?有支持者稱,“花瓶獨董”現象因劉姝威而改變。而反對者則表示,學者公信力正被瘋狂“透支”。

  對於上述質疑,萬科向《財經》記者證實,劉姝威的《寶能的“顏色革命”》一文並沒有向董事會通報,也沒有內部的書面留存,是直接對外發布。該相關人士表示,獨董首先要對董事會負責,對股東負責,然後是對公眾負責。發現公司有異常情況的時候應該首先向董事會通報,並且有關公司的情況應該得到董事會的認可或者授權,而不能直接對外發言。

  中國資本市場上,“獨立董事”是個舶來品。獨立董事最早出現是為了滿足企業境外上市的需要,1993年青島啤酒(0168.HK)赴香港上市,根據香港聯交所要求,公司聘請了2位獨立董事。在我國法律法規中最早出現獨立董事是1997年,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獨立董事”,但並未強製設立。

  對獨立董事制度進行嚴格的硬性規定始於2000年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指引》。2001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也發布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實施指引》。同年,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並且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獨立董事”。

  在獨董的產生機制上,我國當前由大股東提名獨立董事的作法是從美國引入的。很多美國公司的股權結構非常分散,其公司治理的核心是防止因內部人(管理層)控制而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而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很高,“一股獨大”的現象很普遍。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務內容是約束大股東的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劉紀鵬表示,“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理應的使命就是製約大股東,保護中小投資人。這是一個我們引進西方制度必須看到的國情的不同,市場的不同。”現實中,當前很多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特別是創業板和民營類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更多地是扮演了“顧問專家”的角色,監督職能被嚴重弱化,與立法本意產生了較大的偏差。

  同時,以英美為代表的不設立監事會的“一元式”公司治理結構中,獨立董事的核心功能是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層,這也是美國創設獨立董事制度的最初目的。我國《公司法》在引進了獨立董事制度之後,形成了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兩種公司監督制度並存的局面。“迫切需要在董事會制度裡邊有一種製約力量,能夠保護高價入市,承擔更多風險的中小股民”,劉紀鵬表示。

  一直以來,“獨董不獨”的爭議不時被人提起。對於個中弊病,有業內人士舉例說明,“我本人先後辭掉過兩個獨立董事,有一個就當了三個月就辭了。我的經驗就是拉不下臉來。我跟他抗衡不了,悄悄地就離開了。我也犯不著在這犯事,跟你同流合汙,但是我也犯不著跟你大吵大鬧。”

  劉紀鵬認為,獨立董事之所以“獨立”,就在於它沒有任何的股東背景,而是代表全體股東利益。“在中國和西方的公司治理結構中,都應該形成兩支力量,就是執行董事搞經營,非執行董事管監督。而獨立董事大部分都是非執行董事。現在的問題是大股東的和職業經理人、內部人的執行是實實在在的,但是獨立董事是他們聘的,這個監督就監督不起來。”

  “寶萬之爭”再次凸顯出中國上市公司在內部治理方面亟待改善。他反對“野蠻人破壞實體經濟”的觀點,“人家是按照市場規則辦,在《公司法》內是一隻平衡力量,有利於抑製大股東和內部人的為所欲為。” 劉紀鵬表示,“這(野蠻人)是一隻維持資本市場生態平衡的重要力量。你只要公司治理不規範,野蠻人就在你家門口,就會用各種各樣的公司法律制度來製約你、收購你、平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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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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