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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獨家|高雲翔6000餘萬財產遭凍結 律師解讀:與董璿無關

騰訊《一線》報導 作者:吳漢漢

4月4日,《巴清傳》投資方唐德影視對高雲翔和董璿的公司(藝璿文化傳媒)提出凍結資產的法院文件得到公開。在文件中表明,唐德因“演藝合約糾紛”起訴高雲翔,藝璿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對進行了財產凍結,金額超過6000萬元。該案已經被受理,將於7月12日進行證據交換,7月19日公開審理。而高雲翔仍因涉嫌性侵案件被要求在澳大利亞,7月份預計不能出庭。

在文件公開後不久,高雲翔微博發文回應被唐德公司起訴一事,言語中盡是對妻子董璿的保護,直言“唐德起訴的是我高雲翔,被告人中沒有董璿。所有事情皆因我而起,我也一直在積極配合處理,感謝大家關心,真的不希望我的親人和無辜的人再受到牽連。”

對此,王殿學律師對《一線》進行了案情獨家解讀:

一、高雲翔稱唐德起訴本人,和董璿無關是否成立?

王殿學律師表示,根據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將高雲翔以及北京藝璿文化經紀有限公司作為被告提起了訴訟。從現有材料顯示,董璿並不是本案被告,本案不應由董璿來承擔責任,案件本身與董璿無關。

董璿控股的北京藝璿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是否應列為被告,需看北京藝璿文化經紀有限公司是否是演出合約的簽約主體,或者公司實際履行與演出合約相關的內容,其承擔責任的大小也需看其違約的程度。

儘管董璿是公司股東,但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與自然人是有區別的,如果法院最終認為北京藝璿文化經紀有限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也應由公司財產來承擔,與董璿個人財產無關。

二、北京藝璿文化經紀有限公司6000餘萬元財產被凍結,這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在賠償時如何分割?

王殿學律師表示,因高雲翔及公司是本案被告,所以應以高雲翔的個人財產及公司財產承擔責任。如果董璿出資的時間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在雙方對財產無事先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其股權所產生的收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高雲翔對於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也應用於償還本次糾紛所產生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董璿出資的時間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在雙方對財產無事先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如果雙方在此期間離婚,會有什麽樣的情況出現?

因高雲翔是本案被告,所以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高雲翔,是否離婚對於責任承擔主體無太大影響,但如果二人離婚,那麽基於董璿所享有的股權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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