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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違法遭罰30萬 違規辦理票據業務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河南銀保監局駐馬店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駐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存在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違規辦理票據業務問題。駐馬店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30萬元。

行政處罰依據為《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十九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六條規定: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準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環保批準文件;

(三)土地批準文件;

(四)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準文件。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後的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針對整個集團客戶的聯合調查,掌握其整體經營和財務變化情況,並把重大變化的情況登錄到全行的信貸管理信息系統中。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範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账款、應付账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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