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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年鼻炎"神藥"竟為消毒產品 鼻舒堂涉嫌消費者欺詐

本報記者范天嬌

本報通訊員查丹

“400年傳承古方,高科技組合,不打針、不吃藥可以治好鼻炎……”看到這樣噱頭十足的宣傳廣告,受到鼻炎困擾的人可能會很心動,殊不知這治療鼻炎的“神藥”實則只是消毒產品。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檢察院訴鼻舒堂總公司以及三家門市侵害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公益訴訟四起案件一審宣判。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確認四被告的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四被告分別在國家級及市級媒體賠禮道歉,並分別支付6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賠償金及承擔調查取證費用。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鼻炎症狀各說各話

辦理該案的宣城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副處長高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2016年底,有群眾反映自己買了鼻舒堂的產品,結果錢花了不少,效果卻沒有說得好,懷疑自己上當受騙了。

高軍遂在網上一查,發現確實有不少群眾吐槽被該公司的“神藥”忽悠過,因涉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很多地方還進行過查處曝光。

2017年上半年,宣城市檢察院對鼻舒堂的產品展開了調查。調查發現,鼻舒堂總公司系淄博一證經貿有限公司,並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但在其公司官網“百年鼻舒堂”上多處出現“藥、藥膏、患者、療程、治療”等詞語,並稱其經營的產品可以治療各種鼻炎。在該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約有100多篇文章介紹產品及“療效”,公眾號上的“經銷商地圖”顯示經銷商多達1098家。

在宣城市,鼻舒堂的門市有三家,分別位於宣城市區、寧國市、廣德縣,實際經營者分別為宣城市立正堂醫療器械經營部、廣德縣桃州鎮蔡崟日用品經營部、寧國市立正堂衛生用品店,均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檢察員多次到這些店裡進行走訪取證。

“在宣城的門市外裝潢有‘四百年鼻炎古方’等字樣,店面上方的螢幕還一直滾動‘鼻癢、鼻塞、打噴嚏、流鼻涕、鼻部腫痛就到鼻舒堂’的字幕,店內還設有介紹‘鼻炎的五大症狀、危害’等內容的科普欄。”高軍說,他與同事以消費者的身份進入店內,穿著白大褂的店員熱情地招待了自己。

高軍回憶說,店員問了下基本症狀後,就用鼻腔醫生常用的鼻腔鏡對其鼻腔進行檢查,稱其患有鼻中隔偏曲、慢性鼻炎及鼻竇炎,使用該店的“藥膏”可以治療。在交流過程中,店員多次表示該店經營的產品為“藥”,並可以進行免費使用。

“我還去了其他兩家門市檢查,一共檢查了好幾次,不僅每家店說我患鼻炎的病情不同,同一家店檢查兩次所說的病情也不同。”高軍說。

“三步走”套住消費者

鼻舒堂的“神藥”真的神嗎?

高軍在三家門市內都以身做了“試驗”。

“鼻舒堂主要是兩種產品,一個是濞舒朗抑菌膏,一個是蘸扈氏抑菌淨。”高軍說,店員先用棉花棒蘸濞舒朗抑菌膏塗抹鼻腔,再使用棉花棒蘸扈氏抑菌淨插入鼻道。棉花棒有5、6厘米長,插入鼻腔深處會讓人打噴嚏流鼻涕,店員就會說“有療效”了。

見證“療效”後,店員緊接著會推銷產品。鼻舒堂的產品售價是每盒198元,10盒為一個療程。治療鼻炎需要三到四個療程,起賣就是一個療程。

然而,這些價格不菲的“神藥”卻沒有“神功”。濞舒朗抑菌膏的批準文號為陝衛消證字[2010]第0067號,扈氏抑菌淨的批準文號為魯衛消證字[2011]第0050號,均為消毒產品。該產品包裝標稱的抑製微生物類別為“對白色念珠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大腸杆菌有抑菌作用”,適用範圍為“用於對皮膚黏膜的抑菌、清潔止癢”。

至於為何吹出來的“神藥”能誆騙住消費者,高軍分析說,因為套路深。“這些店第一步先以免費試用,吸引消費者前來嘗試。第二步,他們會‘診斷’出對方患有鼻炎,並發起‘心理攻勢’,告知其鼻炎危害大,不治療的話會加重變成癌症。第三步,由於鼻炎容易反覆發作,他們會吹噓店內的‘藥品’效果,聲稱只要按照他們的療程來,就可以治愈,並配合大量宣傳,緊緊地抓住消費者的心理。”

“一旦消費者發現沒有療效,他們就會推脫說,是因為消費者沒有嚴格按照療程來治療。”高軍說,這些消毒產品是由藥企生產的,消費者分不清楚其中區別,以為是藥,而且產品中確實含有中藥成分,有一些抑菌止癢的效果,消費者不容易識破其中套路。

記者了解到,宣城市檢察院檢察員為了取證,多次到三家鼻舒堂門市暗訪調查並試用產品,被棉花棒插入鼻腔的次數多了,鼻腔甚至出了血。

公益訴訟獲法院支持

2017年6月,宣城市檢察院對鼻舒堂總公司以及其在宣城的三家門市提起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四被告作為經營者,應當對自己經營的產品品質、性能、用途有充分了解,被告經營的產品為“消字號”的消毒產品,主要為殺菌作用,並不具有治療鼻炎的療效。法律、行政法規亦禁止該類產品宣傳或暗示療效。四被告採用虛假的及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已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嚴重影響了廣大消費者的用藥安全,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被告依法應當立即停止虛假的及引人誤解的宣傳,向公眾賠禮道歉。

為方便廣大消費者對四被告提起訴訟,檢察機構請求確認四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不特定消費者的欺詐。為懲戒不法經營者,預防和減少類似違法行為的發生,檢察機構還訴請四被告支付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的經營範圍不含藥品,其應對自己經營的產品性質、功能有足夠認識,其在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微信朋友圈、店面裝潢、宣傳單、滾屏廣告、店員宣傳和投放電視廣告、DM廣告等方式,對其經營的產品作用進行擴大化描述,宣傳其具有治療鼻炎的功能,足以讓不特定的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對此產生誤解,將其與藥品混淆,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對不特定消費者的欺詐,存在著耽誤患者進行正規治療的高度可能性,四被告應立即停止虛假的及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並根據影響範圍在相應的媒體上進行賠禮道歉。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規範經營行為,酌定四被告分別承擔6000元至20000元賠償金(由法院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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