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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智慧破解“玩具槍”機械執法

澎湃社論

屢屢引爆輿論爭議的仿真槍、玩具槍案,終於迎來了司法政策的調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明確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準: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管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製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

鑼鼓聽聲,說話聽音,“兩高”公布了這樣一個“不僅……而且”的司法政策,有何深意?

一年多前,天津擺“玩具槍”射擊攤的老太趙春華,被追究了“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一時輿論嘩然,最終二審被改判為緩刑。之前18歲的青年劉大蔚,因為從台灣買家那裡買了多隻仿真槍,被判處了無期徒刑,2016年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顯失當”為由對此案啟動再審。

為什麽明明是一把普通人都認為人畜無害的玩具槍,卻被認定為真槍,並被追究重刑呢?

根子還在於,警察機構制定的槍支標準與司法政策之間的脫節:技術上,玩具槍太容易被定為“真槍”,定罪處刑上卻沒對玩具槍做出區別對待。

2008年,警察機構制定的槍支認定標準,被下調了9倍,槍口動能從16焦耳/平方厘米,改為1.8焦耳/平方厘米,一隻羽毛球甚至也能達到這樣的動能。這個“真槍”標準,讓市場上很多玩具都可能被鑒定為“真槍”,而小販、消費者可能並不知道自己已然“入罪”。

結果,就形成一個怪圈——低門檻的入罪標準,普遍性違法,選擇性執法。這次“兩高”推出相關司法政策,就是為了打破這種怪圈。

在出入人罪的原則問題上,搞一刀切,僅僅以玩具槍的出膛動能、“槍支數量”,作為定罪量刑的唯一標準,注定是削足適履。在全國人大的《槍支管理法》,授權警察機構管理槍支的情況下,最高法、最高檢通過司法政策調整,避免了機械適用法律,這次的批複要求通盤考慮槍支的真實殺傷力、購買的管道以及當事人的購槍目的、一貫表現,實現了實體公正。

從司法層面上說,這也是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部署。過去“以偵查為中心”的辦案模式,使得警察機構全程主導刑事案件,警察燒菜,檢察院端菜,作為審判機構的法院反而只能悶頭“吃菜”。通過司法政策調整,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槍支標準之外,結合當事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做出判決,實現實體公正。

總之,要破解長期存在的“玩具槍案”難題,需要以司法智慧、司法擔當破除機械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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