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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青年從台灣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再審:改判7年3個月

新京報訊(記者王巍)今日(25日),四川青年劉大蔚走私武器一案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零3個月。2014年7月,不滿18歲的劉大蔚網購24支仿真槍,被法院認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2016年案件被福建省高院發回重審。

1996年出生的劉大蔚是四川達州人。根據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8月,劉大蔚通過網絡與台灣賣家“碧海藍天”商談購買槍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後,他在台灣賣家提供的網址裡選購了24支仿真槍,並將相應的槍支型號發給了台灣賣家。槍支貨款和代購服務費共計30540元。

2014年7月15日,為逃避海關監管,賣家將24支仿真槍支藏於飲水機箱體內部,輾轉交由台灣、廈門、泉州、金門等物流、進出口公司進行報關、繳納關稅、轉運。7月22日凌晨,該批槍支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鑒定,24支仿真槍支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被認定為槍支;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判決中,法院認為劉大蔚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判決的法律依據來自於《刑法》第151條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14年發布的《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10支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劉大蔚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25日裁定維持原判。

劉大蔚與家人提出申訴。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後作出決定,再審此案。就在該案開庭前的4個月,兩高頒布相關批複,要求司法機構考慮被告人的主觀動機和具體情節,對“涉槍”刑事案件差別化對待。2018年8月11日,案件在福建漳州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開庭過程中,檢方與辯方就原審判決定罪的證據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適用兩高3月份頒布的“涉槍案”批複等焦點問題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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