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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2508萬餘元 江蘇銀行原黨委書記王建華一審被判13年

中國網7月31日訊 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消息,7月30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銀行原黨委書記王建華受賄案,對被告人王建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建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建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部分犯罪事實具有索賄情節。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經審理查明,198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建華利用擔任南京市計劃委員會綜合處處長、副主任、黨組副書記、江寧縣人民政府縣長、南京市江寧縣(區)委書記、南京市委常委、連雲港市委書記、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相關部門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接、職務晉升、長途客運線路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部門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0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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