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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境中的華為,應有哪些戰略破局上的明智之策?

文 | 陸峰

2019年伊始,一場發生在美國的官司不僅對於高通至關重要,同時對全球智能手機行業也同樣意義重大。

2019年1月5日,FTC(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起訴高通公司不公平競爭一案在1月5日美國加州開庭。FTC指控高通壟斷無線芯片業務,高通采取了“無授權、無芯片”的政策,向蘋果等公司收取過高的技術許可費。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庭審過程中,華為的總法律顧問曝光了一段用於作證的視頻證詞,

證明高通曾經威脅過華為,如果不簽訂授權協議,就將停止供應芯片

在中國手機品牌廠商陣營中,可能只有華為等少數公司擁有捋高通“虎須”的實力。華為在其高端產品上採用自家的海思麒麟處理器芯片+巴龍(Balong)基帶芯片,而且與大多數國內手機廠商對高通單向繳納專利授權費不同,華為通過與高通簽訂專利交叉許可授權協議,衝抵了部分費用;此外,在5g網絡的標準制定上,華為和高通也在進行激烈的主導權爭奪戰。

因此,華為對高通做出不利證詞證言,一點不讓人意外。然而,不到一個月,2019年1月31日,據外媒報導,高通首席財務官喬治·戴維斯表示“華為已與高通簽署了一項短期專利授權協議”。該協議於去年12月30日達成,將持續到今年6月30日,華為每個季度將向高通支付1.5億美元,進一步的合約談判還在進行中。

那麽,為何華為會對高通做出既攻擊又妥協的相反舉動呢?

一:華為在戰術上的“閃轉騰挪”

目前華為已擁有任何競爭對手都不敢小覷的技術實力和4G LTE、5G等標準必要專利(SEP)儲備,但是高通綜合實力更強,核心專利更多,而且高通不生產手機終端和通信設備等硬體,所以華為需向高通支付較多專利許可費。

為了減少向高通支出專利許可費,華為沒有像蘋果那樣,與高通徹底決裂和正面硬剛,華為選擇的是間接對抗的方式。

華為與高通以前簽訂的專利授權協議到期後,華為拒絕與高通簽訂新的授權協議,然後當高通身陷與蘋果、FTC的官司時,華為獻上神助攻,準確攻擊了高通軟肋,高通為了全力對付蘋果和FTC,只好對華為讓步,與華為達成了新的短期專利授權協議,所以高通首席財務官喬治·戴維斯表示,華為每季度將支付的1.5億美元不是高通認為合理的數字,但“協議條款稍微好些,這非常好”。

華為可能並不是首次對高通使用這種“四兩撥千斤”的策略,除了上述華為在美國加州法院做出不利於高通的證詞外,在2015年中國發改委對高通發起反壟斷調查案中,華為可能也采取了類似的談判手段迫使高通妥協,並達成了比較有利於華為的專利許可協議(本人曾在2017年發表拙作《華為的驚天“奇謀”》及《高通與華為的“合謀”》)。

二:華為在戰略上的抉擇轉變

今年1月29日,美國司法部宣稱,美國將對華為提起23項罪名,從盜竊商業機密到違反對伊朗製裁等,指控對象包括華為、華為子公司和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等;再加上加拿大當局扣留孟晚舟以及歐洲、日本等多國政府表態禁用華為產品等事件,處在“內外交困”境地的華為,需要重新考量形勢,並做出新的戰略抉擇和調整。

華為將會逐漸認識到:高通不只是競爭對手關係,在不久的將來,高通還可能成為華為非常重要的盟友。

首先,在5G領域,華為和高通之間存在較強的技術互補性。高通已取得了長碼和短碼的制定權,而華為還是憑借自身實力,爭取到了控制碼的標準,目前5G技術尚未成熟和普及,5G市場需要進一步發展。如果華為和高通進行合作,可以更好地發展5G技術和市場,將給雙方帶來更多長遠收益。

其次,華為與蘋果是智能手機領域的直接競爭對手,華為和高通合作屬於華為的一次機遇,雙方合作將使華為的5G手機更具競爭優勢,在不同型號華為手機上分別安裝麒麟芯片或高通芯片,可以解決麒麟芯片產能不足的問題、還可以降低華為研製芯片的風險和手機制造成本等。

其次,高通與華為都擁有可觀的5G標準必要專利,所以雙方在5G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等方面存在很多共同利益訴求。

本來華為在各國5G業務主要採用出售通信設備、建設56通信網絡等方式開展,但是由於現在美國、歐洲、日本、加拿大等國對華為采取了禁用政策,造成華為產品一時難以進入這些國家市場,所以向這些國家的運營商、電信設備製造商等收取 5G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有可能將會成為華為很重要的利潤來源,那時華為的身份、地位和處境就會與現在的高通非常相似。

最後,諾基亞、愛立信是華為在網絡設備領域的重要競爭對手,同時這兩家專利巨頭公司還是其客戶(主要為歐美國家的運營商)的“護法”、“保鏢”。

2016年7月5日,華為在美國德州東部地區法庭向美國運營商T-Mobile提起14項涉及4GLTE通信的專利訴訟;同年7月13日,諾基亞馬上在同一法庭對華為提起3項涉及4G LTE專利的侵權控告,諾基亞起訴華為的實際目的是為了阻止華為對T-Mobile的專利訴訟。

由此可知,在5G時代,如果華為再向諾基亞、愛立信的客戶發起專利訴訟,諾基亞、愛立信等公司還會全力阻擊華為。更為不利的是,當華為失去很多國外5G訂單和商業機會的同時,諾基亞、愛立信卻與中國三大運營商簽訂了巨額的5G合約。所以諾基亞、愛立信等公司才是華為最可怕的競爭對手。

高通在電信設備領域與華為幾乎不存在競爭關係,如果華為與高通聯手,有利於華為應對諾基亞、愛立信的競爭壓力。

綜上所述,在5G時代,華為與高通在通信標準組織的主張和立場、FRAND(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政策、標準必要專利權保護經驗和反壟斷調查應對策略等方面,可能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共同利益和類似處境,所以華為選擇與高通妥協,其實是順應當前形勢變化的重要戰略轉變。

三:此時的華為,應有哪些明智之舉?

雖然華為被美國、加拿大等國聯合圍剿的事件中夾雜著大國博弈、爭奪5G話語權和貿易戰等因素,但華為、中興甚至中國通信產業都應該對相關事件進行深刻反思和從中吸取教訓。本文不再贅述中興、華為公司在合規管理和合法經營等方面暴露出來的問題,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問題進行分析:

首先筆者認為,華為與中興應該停止惡性競爭的行為。

中興通訊由於此前與華為在海外市場上展開低價競爭戰略,壓低了行業利潤,這種惡性競爭的內耗結局最終導致中國雙輸的局面,損害了中國通信產業的利益和商譽,也是造成目前中興巨虧的原因之一。更為嚴重的是從中興、華為流出的內部文件竟然成為美國當局指控對方違法的重要證據,中興、華為的內鬥被國外司法機關輕易利用和各個擊破,這種“二桃殺三士”的兩敗俱傷結局讓人痛心。

華為、中興甚至中國產業都應該引以為戒,希望中興和華為等國內公司應該團結起來,共禦外敵。

其次,華為應該對自己的標準必要專利FRAND立場和政策進行反思。

在涉及標準必要專利FRAND原則的華為訴IDC和華為訴三星等案件中,華為對FRAND費率政策的解釋和執行時似乎存在自行矛盾之處,雖然這些訴訟都得到了中國法院的支持,但相關判決卻受到美國、英國法院的抵製或否認。在新形勢下,華為應該從戰略上統一FRAND原則的政策和立場。

另外,審理中國知識產權案件的法院應該不忘初心,堅定不移地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如果中國能湧現出更多像福州中院那樣親專利權人的法院,就可以極大增加中國市場的吸引力和外商投資信心,可以有效激勵中國的技術創新和吸引技術引進。

最後,華為需要更加開放和透明。

目前華為是一家沒有上市的民營公司,與上市公司相比,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控制權和自主經營權等方面會具有一定優勢,但是從目前情況看,不上市的優點有可能恰恰成了限制華為進一步海外發展的桎梏。

華為公司主營業務範圍涉及的通信設備生產、4G LTE、5G技術研發等高科技領域,這些敏感技術和領域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嚴密監管,不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不足問題很難打消國外政府部門對華為的疑慮和顧忌,再加上華為是中國公司的身份等因素,致使華為更容易受到歐美國家政府的針對和監控。

上市公司需要對外交出相當部分的企業股權和控制權,表示公司願意接受一定的監督;而不上市的公司擁有完全的控制權和自主經營權,這也阻卻了外部資本、勢力介入公司內部事務和分享利益的可能性。華為堅持不上市,使其很難完全融入國外市場;出現危機時,也較難在當地獲得廣泛理解和普遍支持。

正所謂“禍兮福所倚,福兮禍所伏”,雖然目前華為危機重重,但是華為在危機中也醞釀著轉機和蛻變,一切取決於華為在未來如何做出戰略上的調整,在最短時間內應對危機。(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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