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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主播跳槽糾紛 平台天價違約金是否合理?

鬥魚直播和騰訊遊戲聯合發布《騰訊遊戲關於直播行為規範化的公告》。

劉一手被法院在抖音上“催款”。

近日,主播劉一手在抖音上又火了一次。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官方抖音號上發布“催款文案”稱,劉一手因欠款兩千萬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此前,劉一手的老東家YY直播針對其在合約期內的違約行為申請仲裁,根據廣州仲裁委員會2019年3月的裁決,劉一手應賠償原平台違約金2300萬餘元。

劉一手欠下“千萬違約金”的背後暴露出的仍是直播圈的老問題———平台獵挖、主播跳槽。南都記者從數十份2019年公開的主播違約糾紛判決書獲悉,以“一口價”形式確定違約金仍十分常見,例如,若主播構成根本性違約,需承擔100萬元違約金;當主播違約時,經紀公司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主播或經紀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萬元。也有合約提到,若因主播方面原因在合約期內解除合約,主播應賠償其一年內的正常月收益的10倍的違約金。

主播劉一手違約欠款千萬,

被列入失信名單

6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抖音號上發布消息稱,快手主播劉一手因欠款兩千萬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限為兩年。

劉一手的真名叫丁大元,原是與Y Y直播平台簽訂了獨家協議的“金牌藝人”,由於在合約期內多次違約在第三方平台開播,Y Y直播平台對其提起仲裁。

根據Y Y直播平台的官方說法,丁大元與平台簽訂了的《金牌藝人經紀協議》屬於獨家協議,但其在2017年3月擅自在第三平台開播。根據《金牌藝人直播行為管理規定》,YY直播平台對丁大元作出“凍結當月傭金”的處罰,丁大元也主動向平台提交保證書,表示將嚴格遵守平台規定直播。

2017年8月,YY直播平台發現丁大元再次在外站開播,直至2017年9月,共有多次違約開播行為。YY直播平台認為,丁大元的這一行為對金牌藝人直播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在對其作出清零已經凍結的傭金、回收頻道等處罰之外,還對劉一手提出仲裁。

2019年3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裁決劉一手向YY直播平台賠償違約金2300萬餘元。南都記者從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獲悉,劉一手當前的履行情況為“全部未履行”。

6月14日晚,主播劉一手在其新浪微博回應此事稱,“我承認我有2300萬的外債”,並表示自己與原直播平台一直在協調。

主播“跳槽糾紛”不斷,

平台聯合發布規範公告

主播劉一手遇到情況並非行業首例。

2018年8月中旬,觸手直播平台發布公告稱,原觸手主播“入江閃閃”因拒不履行違約承諾並支付違約金2272019元,被司法拘留15日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同年9月下旬,“入江閃閃”發布視頻解釋了其違約金的構成,稱“無良平台套路多”,並表示其已經委託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案件“執行異議”申請,認為藍博公司(觸手平台合作公司)隱瞞事實真相,誤導法院判斷,此前針對其本人的15日司法拘留是完全的錯誤行為。

2017年,以張大仙、嗨氏、韋神等為代表的各大直播平台的頭部主播頻頻傳出跳槽消息,“違約訴訟”也成了主播和平台權益鬥爭中的必走流程。

觸手直播平台首席行銷官楊淑玉向南都記者介紹了平台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的難處,稱大部分主播跳槽後都會拒絕與原平台溝通,這對原先的直播平台、經紀公司等都會造成很大的困擾與損失。“主播往往經不起誘惑選擇跳槽,但往往不少主播跳槽後發現平台當初給予的承諾沒有完全兌現,人氣也大不如從前。很多案例表明主播在跳槽後會出現水土不服、熱度不斷下降的情況。”

“競爭平台會以高額收入作為利誘,或許諾幫助主播解決違約的法律風險等持續動搖主播,主播如果缺乏足夠的法律意識,就容易動違約的心思。”根據B站法務人士的說法,主播跳槽不但會使平台前期對主播的培養、投入歸零,隨意跳槽也會影響其他主播對契約精神的理解,最終造成行業的混亂無序。

2019年2月,鬥魚直播和騰訊遊戲聯合發布了《騰訊遊戲關於直播行為規範化的公告》(下稱“公告”),公告中列舉了在騰訊所運營遊戲的直播中嚴禁出現的幾種不良行為,包括“不遵守契約精神,合約期內無故單方面解約或與第三方簽署影響合約正常履行的其他協議”。公告還提到,希望通過全行業的努力,達成共識。

常見“一口價”定違約金,

要求主播返還全部收益

除了涉及頭部主播的“千萬違約金跳槽糾紛”之外,中小主播同樣會和直播平台或經紀公司因合約問題鬧上法院。

南都記者梳理了數十份2019年公開的主播違約糾紛案判決書,發現平台或經紀公司起訴主播的主要原因通常有兩個:一個是主播在簽訂獨家合約的情況下到第三方平台開播,另一個是主播在合約期內未按要求開播或單方面終止協議。平台或經紀公司提出的索賠要求中除了違約金之外,還有要求主播返還收益或支付其可預見的損失。

南都記者注意到,以“一口價”形式確定的違約金也十分常見。有經紀公司在合約中提到,若主播不經允許在其他平台開播,公司有權取消其藝人資格並要求其支付10萬元違約金。另有經紀公司提到如乙方(主播)構成根本性違約,需承擔100萬元違約金,還要返還甲方已為乙方進行包裝、培訓、推廣等所有投入的費用。還有平台要求當主播違約時,經紀公司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主播或經紀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萬元。

此外,也有主播合約會以主播的收益作為確定違約金的基數,如有合約的“違約責任”提到,若因乙方(主播)原因在合約期內解除合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20萬元並承擔違約金,違約金以乙方一年內的正常月收益的10倍進行賠償。

主播年收入12萬,平台索賠540萬;主播年收入46萬,平台索賠600萬……在一些判例中,主播往往會被平台或經濟公司索賠其收入數倍甚至十倍以上的違約金。“索賠金額與主播實際收入的倍數問題一般源於雙方此前在直播合約中的約定,這是設定違約金的一種方式。唯一需要考量的是按這種約定方式計算出的違約金數額是否合理、合法。”據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永盛介紹,由於我國目前還是以補償性的違約金制度為基礎。因此,無論合約約定的違約金是主播實際收入的多少倍,一般不超過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30%都是合理的。所以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認定守約方的損失額度,這將直接關係到賠償金的額度。

“現在越來越多的裁判從契約自由的角度,傾向於接受合約對違約金的直接約定,而不過多考量實際損失。尤其是此類新業態,依照傳統標準無法準確進行損失固定時,裁判者更願意接受合約的直接約定。”許永盛表示,網絡平台在舉證實際損失時有一定的困難。違約金的確定需要充分考查守約的一方因違約行為可能遭受的損失,包括可期待利益損失。

主播指合約不對等、欠薪,

有經紀公司收20萬元履約保證金

“大小主播都可能遭遇欠薪的情況,這也是部分主播選擇跳槽的一個原因。很多主播去大平台就是出於穩定的考慮,也許在小平台拿的錢多,但是大平台整體流量大,不容易過氣。”主播王穩健曾向南都記者表示,選擇平台時錢多錢少是次要的,發展前景是主要考量之一。

為了進一步了解主播的薪酬情況,南都記者分析了隨機查詢到的100條主播招聘信息,以了解主播的薪酬構成和區間。主播的薪酬通常由底薪、提成、補貼、獎金幾部分構成,起薪為3000元至35000元不等。其中,3000元起薪的佔比約10%,5000元至6000元區間的起薪佔比過半,8000元及過萬的較為少見,此類招聘中挑選條件也更嚴格。

在《獨家合約》中,主播每月的開播次數、時長、稅前收入、其他收益分成等內容都會有明確規定。如每個月的直播天數不得少於28天、每個月的直播總時長不得少於224小時、主播為平台創造的收益減去相關的稅費後,以40%-60%的比例進行發放。

2018年4月,女主播文娜(化名)經他人介紹到了徐州一家傳媒有限公司做主播。2018年6月,文娜在一次下播後與公司管理人員發生衝突,並在當天向公司負責人提出辭職。之後,公司將文娜訴至法院並索賠18萬元,並表示他們與文娜簽訂了五年的主播藝人合作協議,但文娜突然離開未給出任何回應,構成根本違約。

文娜在訴訟中表示,雙方在簽約及履行協議的過程中均存在不對等的條件,公司沒有對她進行過化妝、包裝、培訓的行為,發放工資也不及時。合約還提到一點,主播需提前向公司繳納20萬元履約保證金,如主播未在簽約時繳納,公司會從其每月收益中計取5%,直至達到此數額為止。

法院經審理認定文娜構成違約,以其無故停播前一個月的收入為基數,計算了其擅自離開的六個月應支付的賠償額,總共為70998元。

“主播跳槽表明違約收益大於違約金,

應對其行為負責”

像文娜一樣,在訴訟中提到平台未按照承諾按時支付薪酬或利用強勢地位簽訂了不平等條約的主播並不少見。

但也有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主播不顧合約約定的違約金,轉到與原平台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平台進行直播,則表明主播自己預計的違約收益仍大於違約金。在一般情況下,主播離開一個直播平台去簽約新平台,其年合作酬金都會有所增長。因此,在平台無法舉證其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主播可能獲得的最低收益,即雙方約定的年酬金作為違約金計算基準。

“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對自己的事務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永盛表示,有主播在抗辯理由中會提到自己屬於弱勢一方,對於合約沒有主導權,或者簽約時沒有真正理解合約條款,但這些因素不能作為主播違約的理由。

在主播與平台或經濟公司簽訂的協議中有多種類型,例如“直播合作協議”、“直播獨家服務協議”、“遊戲解說合作協議”、“遊戲主播獨家合作協議”等等。許永盛表示,雖然協議名稱和類型不同,但合約主要可根據其實質內容分為三類:涉及第三方為主播與平台提供經紀服務的有關約定的“經紀約”;關於主播為平台提供直播服務的協議約定“直播約”;同時包含有經紀約和直播約內容的綜合約定“混合約”。

“從目前的案例看,絕大多數案件沒有將主播與平台認定為勞動關係,但究竟為何種合約關係,我個人認為還是要根據具體的合約條款確定合約關係的性質。”許永盛說。

“主播的平台收益與違約金的金額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但不一定體現為嚴格的正相關。如果一個主播本身收益不大,卻被要求承擔完全不成比例的違約金,我認為這種損失就可能超出了違約方當時能夠預見的損失,其合理性就需要結合舉證責任的分配進一步認定。”許永盛稱,衡量平台索賠金額是否合理和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和舉證責任分配有著重大關聯,“這也是為什麽這一類合約糾紛案件的裁判標準不統一的根源所在。”

采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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