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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9市:百萬年薪境外高端人才45萬個稅政府補貼30萬

百萬年薪人才在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9市將獲得每年3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補貼。

6月22日,廣東省財政廳公布《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按目前相關規定,一位年薪100萬的高端人才,原本需繳納45萬元個人所得稅。而按粵港澳大灣區上述新政,45萬元中高於100萬元的15%(即15萬元)的部分,即30萬元,將全部由珠三角九市政府補貼給個人。

此前,5月26日,深圳市副市長王立新曾透露深圳市將施行上述新政,此次《通知》明確該政策的實行範圍是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等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

“你一下子多了30萬,家裡面的人很高興,所以你的日子也會更好過。”深圳市副市長王立新當天說道。

《通知》還明確,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照自願申報、科學客觀的原則進行認定。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以及國家、省、市認定的其他境外高層次人才;

2.國家、省、市重大創新平台的科研團隊成員,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在我省重點發展產業、重點領域就業創業的技術技能骨乾和優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認定的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的緊缺急需人才。

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粵財稅〔2019〕2號

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人民政府: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貫徹落實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的已繳稅額,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三、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並補貼的方式進行,每年補貼一次。從兩處以上取得第二條所得的人才,補貼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合理分擔。

四、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照自願申報、科學客觀的原則進行認定。

(一)申報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納稅;

3.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

(二)同時,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以及國家、省、市認定的其他境外高層次人才;

2.國家、省、市重大創新平台的科研團隊成員,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在我省重點發展產業、重點領域就業創業的技術技能骨乾和優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認定的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的緊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操作辦法,由各市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專)部門是高端人才的認定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緊缺人才的認定機構,財政部門是補貼受理、審核和發放的機構,財政部門牽頭組織科技(外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開展審核工作。申請可以由申報人本人或用人部門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鼓勵用人部門申請。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人才認定和補貼發放辦法,於7月底前將補貼和人才認定辦法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外專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後實施。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省外專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指導各市做到人才認定標準和補貼發放工作流程相對統一。

六、如發現申報人有違法違規、虛假申報等行為,經查實後,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並收回已發放的財政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一年。《關於印發〈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在珠海市橫琴新區工作的香港 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的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法〔2012〕93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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