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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減持不斷 監管處罰力度亟待加強

盤和林

據不完全統計,5月份以來有近20家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因違規減持被采取監管措施,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違規減持也不在少數,具體情形主要表現為違反承諾、先斬後奏、披露公告滯後、未按標準披露且持續減持。

業內人士表示,違規減持主要原因在於大股東在股市回暖背景下的獲利退出以緩解資金壓力、股票質押被動減持以及對公司未來預期的不樂觀。但不論減持出於何種原因,近20家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衝破監管“紅線”采取違規行為的事實本身,或許更多地是對違規成本與減持收益之間的權衡,在可接受的處罰概率和力度面前主動進行的資本冒險。

作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甚至實際控制人理應恪守誠信原則,自覺規範信息披露和股票交易行為。在明文規定的法律義務面前,違法違規減持未披露行為的任何理由都顯得蒼白無力。

《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針對不同情形對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轉讓股票有明確的限制規定,例如公司董監高應當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此外,還有針對持股增減達到5%停止交易並披露的特別規定。

究其根本,違規減持成本過低是怠於披露的主要原因。目前針對違規減持行為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主要通過事後關注、出具警示函、上繳違規減持所得收益等予以行政處罰。於是,部分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持股數量巨大,難以抗拒高位減持的豐厚利益誘惑,在可接受的行政處罰面前選擇鋌而走險,上演出一幕“勝利大逃亡”。

在非強勢有效市場中,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作為企業內幕信息知情人,其股票增減行為具有較大的信號傳遞作用,減持對個股的市場情緒負面影響也較為明顯,可能隱含內部人員在預估處罰風險和違規成本低於資本利得收益前提下進行拋售的風險,不可避免會對上市公司的形象、公司股價產生負面影響。

但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利益實體有義務保障市場對股權重大變化的知情權。從經濟關係來看,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構成契約關係,即上市公司自覺履行準確全面的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根據信息獨立判斷作出投資選擇。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是上市公司遵守契約精神的要求,否則便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股東及董監高的減持行為是影響上市公司股價的重大信息,怠於對股票交易行為進行信息披露不符合投資者保護原則,也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健康發展和資本市場平穩運行。

事實上,上市公司與監管部門兩者構成經濟學上的博弈關係。上市公司往往根據設定的監管強度在違法成本和風險收益之間權衡選擇,秉持“監管先定,違規後動”的逐利理念。只有當違規成本遠遠高於投機收益時,監管震懾力才得以顯現,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夠真正約束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的違規減持行為。

針對頻頻出現的違規減持案例,監管部門應全面貫徹從嚴監管要求,增加檢查頻率,創新執法手段,研究優化公開譴責等制度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減持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市場主體嚴格遵守制度規範,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澄清資本市場運行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和穩定。

(作者系市場評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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