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女子網購的二手LV難辨真假,上海法院判交易平台退貨退款

網購的二手商品出現問題,如何主張維權?

鄧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她在網購平台上入的二手LV公文包,經鑒定“不符合品牌/製造商公示的技術信息和工藝特徵”。退貨無果後,鄧女士將網購平台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案件。法院認為,網絡平台系二手LV公文包的銷售方,與消費者形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約關係。因系二手包買賣,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公文包為非正品、網購平台存在欺詐行為,僅支持消費者退貨退款的主張,改判駁回其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二手LV真假難辨

為買到一款心儀的公文包,鄧女士在網上逛了好多天。終於在一個名叫奢器的APP上發現一款“LV中古款二手95新小號公文包”,售價4800元。

經過各網購平台的比較,鄧女士覺得這款包的性價比最高。通過詢問客服得知,該款包系由賣家寄賣在平台,在確定買家後,賣家會先將商品實物寄到平台的鑒定中心,經平台鑒定確保是正品且與商品描述差異不大的情況下,由平台發貨給買家。

聽了這一番述說,鄧女士覺得有平台鑒定,可信度還是比較高的,於是就拍下了這個包。

2016年8月28日,鄧女士終於拿到這款心儀的包包,出於保險,她把包拿到二手奢侈品店,卻被告知這個包的配皮是重新換過的。鄧女士立馬質問平台客服,卻被告知,像這種二手中古包,換過配皮很正常,如果要鑒定真偽得去專業的鑒定機構,一般二手店的結論不認可。

輾轉反覆,鄧女士終於在2016年9月20日拿到一份經平台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果,上面顯示該包不符合品牌/製造商公示的技術信息和工藝特徵。

鄧女士拿著這份鑒定結果,心想買到假貨就退了吧,可沒想到這退貨過程也是辛酸得很,遲延回復、客服更換、檢驗費的發票抬頭不對等一系列問題迎面而來,就這樣一直持續到2017年5月11日,鄧女士依然沒有拿到退貨款。

最終,忍無可忍的鄧女士將奢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退還貨款,承擔檢驗費、運費以及三倍賠償的欺詐責任。

一審:網購平台構成欺詐

法庭上,鄧女士稱公文包的肩帶和包身縫線不是原裝,奢器公司屬於欺詐。

奢器公司認為,自己經營的奢器APP只是一個網絡購物交易中介平台,類似淘寶、天貓,奢器公司並非商品銷售方。

一審中,法院曾致函鑒定機構以詢問鑒定的詳細情況,鑒定機構回函稱,涉案公文包無序列號,且包的肩帶、包身縫線不符合品牌/製造商公示的技術信息和工藝特徵。

對此,奢器公司認為自己在鄧女士購包時就已經告知其包身沒有編碼,以及贈送肩帶的事情,而二手包一般都經過保養和維修,包身縫線自然和全新包不一樣,故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鄧女士在奢器APP購買涉案公文包,並向奢器公司支付貨款,而奢器公司則將涉案公文包發貨給鄧女士,並保證涉案公文包系正品,雙方因此形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約關係。

對於鄧女士主張的欺詐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奢器APP作為經營者應當主動披露與商品有關的重要信息,而本案中,縱觀鄧女士與奢器APP客服的聊天記錄,奢器APP客服除告知鄧女士涉案公文包沒有編碼外,從未告知過包的肩帶或包身縫線存在問題。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奢器公司構成欺詐,損害了鄧女士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支持了鄧女士的所有訴請。奢器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買家主張欺詐證據不足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買賣合約關係建立在哪兩方之間,不僅要看涉事方如何陳述評價,更要看交易所呈現之實際情況。

判斷本案中的奢器公司到底是出賣方還是中介方,要縱觀整個交易的實際情況,從交易對象、交易流程、交易內容三個方面來看,鄧女士不論是前期購買還是後期谘詢、退貨退款,都始終是與奢器APP的客服進行聯繫,鑒定、正品保證都是由奢器APP完成,鄧女士從未與奢器公司所稱之賣家有過溝通,鄧女士下單後,由奢器公司寄出貨物並收取貨款,退貨也是退至奢器公司。

因此,奢器公司應為涉案公文包之出賣方,與鄧女士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約關係。

判斷奢器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即要看涉案公文包是否可認定為非正品。上海一中院認為,在交易伊始,奢器APP客服已經告知鄧女士涉案公文包沒有編碼,肩帶系賣家贈送,而二手包不排除存在過維修、養護之行為,單憑肩帶和包身縫線等並不足以說明涉案公文包是非正品。

在材料皮質、五金件、製作工藝、外觀造型等方面未鑒定出問題的情況下,僅憑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涉案公文包為非正品。與此同時,本案亦無證據顯示奢器公司系明知涉案公文包存在包身縫線等問題而不予告知消費者,故意影響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之行使。

故鄧女士主張奢器公司構成欺詐,並據此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上海一中院不予支持。

此外,因鄧女士對包身縫線等問題顯然十分在意,由於雙方對涉案公文包具體狀態約定不明,鄧女士合約目的無法實現,買賣合約可予解除。故上海一中院支持鄧女士要求退還貨款、檢驗費及運費的主張。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為化名)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