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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開偉:防範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 需把住哪些關鍵環節?

  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莫開偉

  3月15日,銀保監會在北京召開主題為“銀行業保險業深入推進金融消費者保護”的例行新聞發布會,

  銀保監會消保局郭局長在介紹了今年消費者保護重點工作之後,對消費者關注的明星代言理財等熱點話題作了積極回應。

  郭局長指出,金融產品跟一般的產品不一樣,信息不對稱程度高、專業性強,產品結構比較複雜。明星代言人自身如果沒有能力辨別代言產品的資質,也不了解產品的風險,可能產生宣傳誤導風險,出現過度宣傳,包括承諾高額的回報等問題。這可能衍生為消費者出現過度消費、超前消費現象,從而可能帶來過度負債、暴力催收等問題。

  確實,郭局長的提示非常重要,也相當具有現實針對性。金融產品跟一般產品具有“本質上”的不同,不具外觀形狀、看不到摸不著,風險具有潛藏上,隱患也難以被及時識別,還有創新活躍等等,這不僅給明星們代言金融產品廣告帶來了不少隱晦性和盲目性,也讓投資者無法準確判斷其真實性和可靠性,這就容易使明星們代言的金融產品廣告存在不少瘕疵,甚至具有較大的誤導性,容易成為不法金融組織(平台)和不法金融分子詐騙民眾錢財的“合法馬甲”。

  因為,這並非對明星們智商和金融專業知識的歧視,而是代言的金融產品實在是專業性太強。從目前看,明星們代言的金融產品廣告主要集中在五大類:一是代言P2P、網貸產品等;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資的產品;三是代言互聯網金融產品;四是為金融產品或者平台進行宣傳;五是為銀行保險機構的某類產品或者整體品牌進行代言。而這五大類金融產品也往往是問題最集中的地方,很多更是帶有爭議性甚至是在打著金融監管或金融法制“擦邊球”的,成為灰色金融地帶,即便是金融監管部門的專業監管人員也都深感棘手,不太好把握尺度:比如代言P2P、網貸產品等,這類金融產品監管機制還處於滯後狀態,對其中的監管也沒有到位,容易被不法金融組織利用,明星們與民眾也難以正確把握其真偽;代言涉嫌非法集資的產品,這類產品也往往具有高度的迷惑性和蒙蔽性,明星們與民眾也難以識別真假。

  由此,明星代言金融產品所存在的問題應當要引起金融監管部門、輿論媒體、明星們以及廣大民眾的高度重視和關注,尤其是銀保監會消保局郭局長的提示更值得去仔細研讀和認真對待。當然,這件事情,金融監管機構也早已提示,去年4月份,銀保監會就發布了《關於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對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宣傳廣告做了明確規範;還有去年5月生效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也明確規定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廣告出現問題產生風險的,將由明星們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由此,防範明星們代言金融產品風險,需要政府監管部門、明星們以及廣大民眾努力把握住三個關鍵環節:

  政府監管部門要堅持從嚴監管,對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廣告所誘發的風險實行“零容忍”,提高代言虛假或違規違法金融產品的成本。遏製金融產品虛假宣傳與誘導性宣傳是一項綜合系統的社會治理工程,需要政府各職能部門、金融監管機構的聯合一致行動,主要是頒布專門制度,對包括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在內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進行規範,加大宣傳力度和風險提示力度,有針對性地對年輕人等特定群體加強提示。同時,警察、司法、輿論媒體及宣傳部門、金融監管機構應建立信息溝通與協調平台,對於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廣告進行嚴格審查與把關,事前應認真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並加大對投訴案件的處理力度。對不符合要求或者具有違規違法欺騙性質的金融產品宣傳,輿論媒體以及各網絡平台應加以拒絕,消除一切見利忘義行為,堅守行業操守底線,本著對金融穩定與民眾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不放棄任何無原則的交易行為。警察、司法部門對於故意發布虛假欺騙金融產品宣傳或明星明知代言金融產品廣告存在問題不進行拒絕依然代言的,應依法予以嚴懲,除按照銀保監會要求賠償金融投資人相應的損失之外,還應嚴厲追究刑事責任,以破壞金融秩序罪論處,提高違法違規代言金融產品成本,增強明星對代言金融產品廣告的法制敬畏意識,增強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廣告的守法自覺性,使廣大明星們在代言金融產品廣告上不敢“越雷池”半步。

  廣大明星們按照監管部門要求代言金融產品,消除一切“向錢看”的唯利是圖意識,對於掌握不準或存在明顯具有欺騙性金融產品代言堅決予以拒絕,創造代言金融產品廣告的良好生態環境。廣大明星們要爭當守護金融產品廣告淨化的“天使”,不能為了多賺廣告代言費而放棄職業操守,把代言合法合規的金融產品廣告放在職業生存的首位。認真領會銀保監會發布的“四個不得”:沒有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主體不得開展相關行銷宣傳活動;不得以欺詐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服務進行行銷宣傳;不得對資管產品未來收益、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資管新規要求打破剛兌,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無風險、保收益等。按照“四個不得”要求,要想代理金融產品廣告業務,必須首先取得行銷宣傳的資格,並要掌握宣傳的準確度,防止人為誇大或不實宣傳,更不能對金融產品的收益做相關承諾宣傳,使金融產品宣傳廣告不偏不倚,客觀準確地反映金融產品的性能和風險,消除對投資者誤導。同時,還要懂得利益與風險共擔原則,代言金融產品宣傳廣告也是要承擔風險的,銀保監會明確規定,廣告費、代言費將歸入清退集資基金。這意味著明星代言人需更為謹慎地選擇金融產品的代言廣告,一旦產品發生風險,代言費收入有可能會被悉數“上繳”。這個風險需要明星們認真把握,才不致“賠了夫人又折兵”,尤其避免陷入官司漩渦之中。

  廣大民眾要對明星代言的金融產品廣告認真權衡,對照相關金融監管條款把握其真實性和可靠性,消除對明星們的盲目崇拜心理,在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或進行投資理財時保持客觀理性態度,並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投資,避免陷入被騙圈套。作為廣大購買金融產品的民眾,要消除對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宣傳廣告的盲目崇拜心理,不斷增強金融風險意識,提高金融專業知識素養,認真學習領會銀保監“三看一防止”提示,避免被誤導:一看機構是否取得相應資質;二看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特別是風險承受能力;三看收益是否合理,對於一些產品宣傳的收益率非常高,到了8%、10%一定要保持非常警惕的投資態度,堅決克服追求高回報而忽視風險的投資心理,同時,還要防止過度借貸。另外,民眾不要盲目推崇明星,尤其要摒棄無底線的追星,堅決消除集資為明星打榜行為,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導致集資亂象,有的甚至造成社會、家庭問題。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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