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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後持刀報復司法人員,一審被判死刑

近日,經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訴,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對殺害獄警、刺傷法官的被告人曾川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副檢察長黃常明出庭支持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曾川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8月被重慶市南川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其提出上訴。同年10月,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川刑滿釋放,此後多次試圖尋找原案件承辦民警、檢察官和法官,伺機報復。

2018年11月22日11時許,曾川攜帶一把尖刀從家中出發,步行至南川區法院門口,隨後在附近徘徊。12時17分,南川區法院法官田某(被害人)下班後與曾川相遇,曾川上前通過對話確認田某身份後,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將田某雙腿刺傷三處後逃離現場。駕車途經此處的南川區監獄獄警劉彥(被害人,歿年30歲)和同事聽見呼叫聲,看到田某倒地、曾川拿著包向前逃跑,以為發生搶劫案件,遂立即驅車追趕曾川進行抓捕。

追至中國銀行南川區西大街支行處,劉彥和同事相繼下車奔跑追趕曾川。12時21分,追至南川區博愛醫院門外人行道處,劉彥上前抓捕曾川。曾川為抗拒抓捕,持隨身攜帶的尖刀用力捅刺劉彥胸部、腹部兩刀後逃離現場。同事駕車將劉彥送醫救治。次日16時許,劉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田某的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二級);劉彥系被銳器捅刺胸、腹部,致腸系膜上動、靜脈離斷並下腔靜脈破裂,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案發當日15時許,在警察機關圍捕過程中,曾川持刀拒捕,民警警告無效後開槍將曾川擊傷。曾川持刀割頸,被民警控制住後,將其送醫救治。同年12月15日,警察機關將傷情穩定的曾川逮捕歸案。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曾川因犯搶劫罪於2002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搶劫罪(漏罪)於2003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與原判決有期徒刑八年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因吸食毒品於2014年11月、2015年1月兩次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於2015年2月被強製隔離戒毒二年;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川犯罪的危害後果極其嚴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檢察日報 李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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