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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控人違規佔用資金、信披不準確 金森源被責令整改

  新浪財經訊 4月23日消息,金森源存在“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關聯交易資訊披露不準確”以及“財務資訊不真實”等問題,廣東證監局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內容原文:

  汕頭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

  2015年1月4日,你公司以預付委託購買土地款的名義,分三筆向汕頭市澄海區上華順華電子廠(以下簡稱上華廠)轉出資金共計1,300萬元。根據你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楊派鈿的要求,上華廠在收到上述資金後立即分三筆轉至楊派鈿及與其存在資金拆借關係的杜彥、黃仕昭的銀行账戶,用於楊派鈿本人資金周轉。楊派鈿後於2016年8月10日前分多筆通過上華廠的銀行账戶歸還了上述1,300萬元。上述行為構成股東佔用公司資金,且未及時履行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 

  二、相關資訊披露檔案存在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完整

  (一)公開轉讓說明書及相關定期報告披露的關聯方、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不完整

  廣州市本森化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森化工)成立於2010年10月12日,在2016年11月11日前一直系你公司另一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謝鑾卿(系楊派鈿配偶)弟弟謝瑞華實際控制的企業。2016年11月11日,謝瑞華向無關聯自然人曾逸然轉讓其持有的本森化工全部股份,並辭任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四條的規定,2010年10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期間,本森化工構成你公司的關聯方。但你公司在2015年2月27日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及其後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中均未將本森化工披露為關聯方,也未披露公司與本森化工之間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公開轉讓說明書及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關聯方、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披露不完整的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三十四條等有關規定。

  (二)相關定期報告披露的財務資訊不真實、不準確

  2015年至2016年期間,你公司存在私下使用謝鑾卿的個人銀行账戶代公司支付部分原材料採購款、費用和員工工資以及收取部分貨款,但未在依法設定的會計账簿上登記和核算的情形。受上述账外經營行為的影響,你公司2015年年報少計營業收入220.49萬元、少計營業成本199.90萬元、少計銷售費用3.4萬元、少計管理費用4.5萬元、少計財務費用2萬元;2016年年報少計營業收入30.18萬元、少計營業成本32.87萬元。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財務資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的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等有關規定。

  (三)2016年年報未披露相關承諾履行情況

  汕頭市鋒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鋒源工貿)成立於2015年4月28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楊鬱傑,第二大股東、執行董事兼經理楊鬱菁均系楊派鈿、謝鑾卿夫婦近親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四條的規定,鋒源工貿構成你公司的關聯方。經查,2016年上半年,你公司存在將部分存貨銷售給鋒源工貿,並將部分業務移交鋒源工貿經營的情形。鋒源工貿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對你公司的同業競爭。根據公開轉讓說明書披露的有關資訊,實際控制人楊派鈿、謝鑾卿夫婦及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掛牌期間均出具了避免同業競爭的相關承諾,但你公司並未在2016年年報中披露相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實際控制人持續到該年度已披露承諾的履行情況。2016年年報存在未披露涉及承諾履行資訊的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二十七條等有關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你公司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10日內在全國股轉公司官方網站就上述違規事項對公開轉讓說明書及相關定期報告予以更正披露,並於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提高財務核算的規範性,規範履行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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