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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穿短裙去圖書館不體面?你們想多了

作者:李昱微

視覺設計:大西

最近出了幾件事,再次把女性的穿著問題推向輿論中心。

一件是滴滴司機對女乘客進行言語騷擾。在乘車過程中,司機不斷誇女乘客“身材好”、“性感”,甚至要求“你這麽漂亮,500塊不做別的,摸一摸”。

此時,警察大學教授王大偉針對“女性如何保護自己”提了幾點建議,比如不要太晚出門,不要計程車去太偏僻的地方。

沒想到此舉激怒了一批女性,她們認為一旦出事就教育女性不要做這、不要做那,搞得女性似乎什麽都不能做,卻並不把重心放在對男性的監管力度上。

另一件事是湖南農大圖書館要求女生不得穿短於50cm的下裝入場。該事源於某男學生的舉報,他認為穿短裙的女生令男生無法專心學習,構成了“性騷擾”。

“性騷擾”當然是無稽之談,但仍然有聲音認為女性不應該在公共場合穿得太少,否則不僅會激起男性的犯罪欲,還有失體面,甚至“不自重”。

此類議題之所以討論激烈,是因每每有性犯罪發生,總有人指責受害者的穿著問題,大有“明明知道這麽穿容易出事還不改,那就是活該”的意味。

但事實上,儘管性感的女性容易激起男性的性衝動,穿著性感與性犯罪並無絕對關係。

在前幾天曝光的一段錄像中,一名男性在人流不斷的商場中,當著一位母親的面將其12歲的女兒拽入消防通道中猥褻。事件發生後,有女性網友提問:這個女孩兒穿得保守且有同行者,那麽為何激起犯罪欲?是因犯罪者喪失理性嗎?

事實上,性犯罪者的犯罪動機並不僅僅是性欲,更多是征服欲。

日本IPS(警察廳科學研究所)曾對性犯罪者的動機進行調查,在如何選擇受害者的問題上,37.2%的罪犯選擇“感覺她不會報警”,36.1%的罪犯選擇“看起來比較老實,不會反抗”,28.3% 的罪犯選擇“獨自一人行走的女性”,只有5.2%的罪犯選擇了“受害者穿了比較挑逗性的服裝”。

同樣,據研究,民風越保守或女性地位越低的國家的性犯罪率遠高於民風開放、滿街性感女郎的國家。

斯坦頓·薩梅洛在《犯罪心理分析》中解釋道:“人們常常將強奸犯描繪成具有非同尋常的強烈性欲的人。然而,事實上正是征服所帶來的興奮感為性活動提供了原始衝動,而非生理學的欲望。”

也就是說,性犯罪者渴望通過引誘、操控、威脅等行為達到對受害者的掌控感從而確認自己的強大。對於這類人來說,往往沒辦法在一段雙方都接受的性犯罪中獲得滿足感。

因而上了年紀或穿著保守、看起來文弱的女性反而會成為目標對象,畢竟她們給人脆弱且易得手的感覺

而輿論之所以認為應約束女性穿著,除了避免受侵害外,亦考慮到公共場合的服裝禮儀問題。

那麽穿得少究竟算不算有失體面呢?

首先令我好奇的是,現代社會是否有服裝規範一說。

服裝規範通常受不同時代的社會文化影響。在封建社會,由於女性長期作為男性附屬品,不僅沒有獨立人格,還受貞操觀限制,所以服裝約束非常嚴格。

以中國為例,如秦漢,董仲舒倡導“三綱五常”、“為婦之道”,體現在服裝上,即以“深衣“為基礎(“深衣”為春秋時期孔子以“禮”為核心的服裝約束),衣裾繞襟層數較,腰身裹纏加緊,袖子加寬變大,聯袂成蔭。而到了倡導“程朱理學”的宋朝,則要求女性“笑不露齒、行不露足”,穿色彩素雅、材質柔軟的衣服以表現纖弱柔美。

| 宋朝以“瘦、長、細”為標準的女性服飾,圖片來源於趣歷史

| 同理,在19世紀的歐洲大陸,為凸顯女性 “孱弱”、“不工作”、“依附丈夫”的角色,社會為她們設計了長大笨重、裝飾華貴的連衣裙。

當然,開放社會如中國唐朝也曾允許女性袒胸露乳、甚至著男裝。

但無論暴露還是保守,女性的穿著都受到社會性別定義的影響。

而到了現代社會,隨著平權觀的發展,無論男女都不被視作社會性別,而是純粹的個體,並享有定義自我的自由,所以怎麽穿才成了一件有爭議的事。

服裝作為人的延伸,具有象徵身份地位、表達審美觀的作用,於是穿衣成了現代人張揚個性的方式作為時尚的服裝也成為打破傳統、批判社會的藝術手段。比如,無論東西方的女性,都曾通過著男裝、或突出衣服曲線的方式來反對性別限制。

| 1966年,Yves Saint Laurent為女性設計了改良版西裝“吸煙裝”(Le Smoking),象徵女性獨立,然而當時一些高級餐館拒絕這種“非正式穿著”,圖片來自whowhatwear

這樣看來,現代社會的穿著貌似是自由的。

於是有知乎網友提問:既然現代人有穿著自由,那麽穿比基尼逛街是否能被允許呢?高讚回答稱:在不引起騷動的前提下是可以被允許的。

也就是說,在不損害公共利益、不干擾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個人享有絕對的穿衣自由。

但還是很少有人穿比基尼逛街,畢竟在大多人眼裡,這仍然是有失體面的。可穿比基尼去海灘卻不會有絲毫尷尬。同理,秋衣秋褲明明更保守,可相比短裙而言,它們反而更不合適穿到圖書館。

這意味著一件衣服是否適合公共場合並不取決於它的暴露程度,而取決於它的設計目的和該場合的社交形式。

2012年6月,“上海地鐵二運”官博曾發博稱:“乘坐地鐵,穿成這樣,不被騷擾,才怪。地鐵狼較多,打不勝打,人狼大戰,姑娘,請自重啊!”配圖是一名身著黑色絲紗連衣裙妙齡女子的背面,由於面料薄透,致使旁人能輕易看到該女子內衣。

此舉引來眾多女性的抗議,於是紛紛裹上面紗,在地鐵裡舉起“我可以騷,你不能擾”的牌子,進行行為藝術。

輿論之所以一邊倒地反對,除了官博言論不當外,是因地鐵並無穿著禮儀限制,作為交通工具,也並無正式與非正式可言,於是怎麽穿純粹是個人審美的表達。女性即使認同應自我保護,也反對將“在色狼多的地方穿得少”與“不體面”對等。

而在湖南農大圖書館事件中反對者紛紛拿出“圖書館是文化場所”、“國家圖書館入館規範裡寫明‘請注意儀表著裝,應衣冠大方得體,言談舉止文明禮貌’”等理由聲張,認為應遵守公共場合的禮儀規範

然而,對於何謂“衣冠大方”並未有明確規定,仍靠主觀判斷。

但並非所有場合都沒有明確的服裝禮儀。社會相對清楚地規範了面試、演講時要穿西裝配襯衫,參加晚宴要穿晚禮服,到銀行、警局、醫院等職業性工作環境上班時要穿製服。

| 西方根據不同場合的正式程度,將禮服分為“超正式”、“正式”、“隨意正式”、“創意正式”等種類

於是我們應該考慮的是,為何某些場合有明確的禮儀規範,某些卻沒有。

社會心理學家認為,由於服裝具有傳達訊息的作用,因而可以作為社會情景的組成部分,起到維穩秩序的功能。

學者Giles 和Farrar研究發現,受試者面對穿著正式服裝(裙子、上衣和扣上紐扣的外套)的研究者,比起面對穿著隨意的研究者(牛仔褲、橄欖球運動服以及敞開的外套),前者較傾向於以正式的方式作答(Giles and Farrar,1979)。

學者Tharin的研究也顯示:穿戴整齊者到溜冰場時會製造更少的意外和噪音(Tharin,1981)。

也就是說,在被迫規範著裝時,個體不僅會下意識地約束舉止,也能改變他人與自己的溝通模式。

歐文·戈夫曼的“編劇理論”認為,人在面對社會舞台時,會依據舞台的不同選擇不同的參與角色。面試、晚宴、醫院等地之所以有明確的服裝規範,是因為這些場合有特定的社交模式,因而穿著規範可迫使人們在進入“舞台”時,選擇符合該場合的社會角色和溝通方式。

然而圖書館也好、博物館也好,都是相對開放的文化太空,人與人無需進行規範性社交。而女性的吊帶上衣、短裙、短褲均是時尚穿著的一部分,它們的設計目的是純粹的個性表達,與文化太空並不衝突。

所以女性可以接受通過穿著保守來自我保護的建議,但穿著性感去圖書館、博物館並不需要受到苛責,更不應與“不體面”掛鉤,在地鐵、商場等非正式場合更不用說了。

參考資料:

《服裝社會心理學》Susan B.kaiser

《犯罪心理分析》斯坦頓·薩梅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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