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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被判“禁售”,華為不服上訴,但被法院判決駁回了

文/李俊慧    校對/陳莉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2018年10月16日,華為在英國倫敦舉辦了新品Mate20的全球首次發布會。

七天之後,2018年10月23日,英格蘭-威爾斯上訴法院(England and Wales Court of Appeal)就華為與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以下簡稱“UPI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一案提起的上訴,作出“駁回上訴”的判決。

這意味著華為如果不能按照法院判決要求,盡快與UPI公司達成專利許可合作,簽署全球性專利許可協定,那麽,華為此前在一審判決中領到的“禁售令”將可能啟動生效。

當然,對上訴法院作出的判決,華為如果依舊不服的話,還可以上訴至英國上議院。

耗時四年:因許可費率及協定範圍談不攏起訴

華為與UPI公司之間的紛爭最終可追溯至2013年6月。

對UPI公司來說,它從愛立信處接手了很多專利,包括大量的標準必要專利,因此,在與包括三星、華為等在內的智能手機廠商都在洽談專利許可合作。

而對華為來說,其與愛立信2009年達成的專利許可協定,在2012年底到期了,也需要與愛立信就包括標準必要專利在內的重新達成合作。

但是,由於愛立信的一些專利轉讓給了UPI公司,使得華為可能需要同時與UPI公司和愛立信分別達成專利許可合作,而這對華為來說,顯然是不經濟的。

更重要的是,愛立信的專利資產包分散至多個主體頭上後,最終,華為合計支付的許可費用總額,可能會高於此前與愛立信達成的一攬子合作協定。

而這既是華為與UPI公司遲遲未能達成專利許可合作的關鍵,也是促使後者選擇起訴的重要原因。

2014年3月,UPI公司在英國將華為、谷歌、三星等訴至專利法院,訴稱三者侵犯了其持有的6件專利,其中5件涉及2G、3G和4G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

涉案專利:六件涉案專利兩件被判構成侵權

當然,對於涉案專利,華為也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比如,2017年4月12日,就華為因不服法院拒絕撤銷UPI公司持有的EP (UK) 2 229 744專利而提起的上訴,英格蘭-威爾斯上訴法院(England and Wales Court of Appeal )作出判決,駁回華為的上訴請求。

2017年6月7日,就華為與UPI公司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一案,英格蘭-威爾士高等法院(England and Wales High Court)專利法庭認定,華為對UPI公司持有的EP (UK) 2 229 744 and EP (UK) 1 230 818兩項專利構成侵權。

簡單說,雖然UPI公司據以起訴的專利高達六件,但是,被判認定構成侵權的專利為兩件,僅佔涉案專利的33%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UPI公司據以起訴的專利數量並不等於它擬與華為達成許可合作的專利數量。

另一方面,UPI公司起訴的核心訴求是與華為達成專利許可合作,而非簡單確認侵權。

可以說,雖然UPI公司部分涉案專利未被認定構成侵權,但並不妨礙確認華為有義務與UPI公司達成專利許可合作。

事實上,在華為與UPI公司持續鏖戰的過程中,最初一並被起訴的谷歌和三星,已經分別於2015年、2016年同UPI公司簽署了專利許可合作協定。

而在確認專利有效性和專利侵權之後,如何解決華為與UPI公司之間的許可費率高低之爭則成了雙方“扳手腕”的重點所在。

被判禁售:若華為不能與UPI公司達成合作

2017年6月7日,英格蘭-威爾士高等法院(England and Wales High Court)專利法庭做出判決,1)就華為的侵權行為頒布“禁售令”,2)華為需支付290萬英鎊賠償款,3)關於全球專利許可方面,允許華為上訴,而關於混合全球基準方面,允許UPI公司上訴。

根據該判決,針對雙方的全球性專利許可費率問題,法院建議為:美國和歐洲等主要市場的手機費率為:0.052%(4G)、0.032%(3G)和0.064%(2G),中國及其他市場的手機費率為:0.026%(4G)、0.016%(2G和3G)。

而這個標準的中英國費率標準雖高於華為預期,但遠低於UPI公司的早先主張。

但是,由於法院判決華為需與UPI公司達成全球性的專利許可合作,而華為堅持主張僅在英國法院解決雙方在英國的專利許可合作,因此,華為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英格蘭-威爾斯上訴法院(England and Wales Court of Appeal)。

2018年10月23日,英格蘭-威爾斯上訴法院(England and Wales Court of Appeal)作出判決,駁回“華為的上訴請求”。

至此,華為希望法院僅解決雙方在英國範圍內的專利許可合作想法,又一次落空。

當然,按照英國司法制度,對於該判決結果,華為如果依舊不服,還可以考慮上訴至英國上議院。

隻不過,對華為來說,確實也需要考量與UPI公司達成全球性專利合作的費率標準及費用總額,以及它與持續訴訟的資金投入和勝訴概率之間的成本效益。

畢竟,現在雙方的爭議點僅是許可協定的地域範圍,降低費率標準方面的訴求,華為的利益已經得到了有效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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