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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財險開除員工劉震逸 牽出背後一樁財務造假案

  【獨家觀察】劉震逸被開除?牽出永安財險財務造假案?

  來源 :A智慧保

  曾經,一份郵件曝永安財險有財務造假,篡改系統數據。現在,又一份檔案又對這一造假坐實。智慧君近日獨家獲悉,永安財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員工劉震逸被開除,並解除了勞動合約,背後牽出的難道就是那一樁財務造假案?且慢慢看。

  2017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張某某”發來郵件,舉報公司財務負責人顧勇及公司計財部“冒用各分公司會計人員權限,在各分公司不知情情況下,進入財務系統衝銷費用憑證”的違法違規問題。2017年12月18日,公司黨委會研究決定將《關於舉報公司財務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問題線索移交公司紀檢監察室進行調查核實。

  2017年12月19日,公司紀檢監察室組成調查組,按照公司員工管理權限,調查組確定了核查對象,在前期公司財務風險核查小組調查的基礎上通過核查談話、查閱資料等方式,對反映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形成了《關於舉報公司財務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核查情況及處理意見的報告》,經公司黨委會研究同意,並上報了駐省國資委紀檢組。

  核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參與本次核查談話的劉震逸(男)系公司計劃財務部原總經理;楊令娟(女)、李智燊(男)、李江(男)、謝婉(女)、康莊(男)、孫曉花(女)均系公司計劃財務部員工。參與核查談話的7人中,僅楊令娟系中共黨員。

  調查核實的情況

  2017年12月26日至28日,調查組結合公司財務風險核查小組《關於對舉報公司財務違規問題的核查報告》相關內容,分別對劉震逸等7名員工進行了核查談話,核查情況如下:

  (一)2017年12月15日至18日,公司財務風險核查小組對舉報信反映的問題展開專項核查,具體核查情況如下:

  2017年12月,在未通知各分公司的情況下,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劉震逸要求計劃財務部員工兩次重置26家分公司26名財務人員財務系統账號密碼,以分公司財務人員账號進入分公司財務系統違規調账。第一次涉及14796萬元,第二次涉及9303萬元。本次財務違規操作,導致11月份账面費用虛減14796萬元,12月財務账面費用虛增9303萬元,造成公司財務報表數據嚴重失真。

  (二)2017年12月26日至28日,公司紀檢監察調查組對劉震逸等7名員工進行了核查談話。

  楊令娟、李智燊、謝婉、康莊4人均承認參與了2017年12月總公司進入分公司財務帳套系統進行調账;承認本次調账是按照劉震逸安排執行的;承認本次調账是在各分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分公司財務人員账號操作的;承認2017年12月第一次調账衝減14796萬元、第二次調账還原9303萬元;承認當時參與調账確實不知道具體原因,只是盲目服從長官安排。

  劉震逸承認本次調账是由其本人安排員工操作的,並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承認是在各分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分公司財務人員账號操作的;承認2017年12月第一次調账衝減14796萬元、第二次調账還原9303萬元。但是劉震逸對“冒用各分公司會計人員權限”、“擅自安排調账”表示不認同,堅持認為其本人作為總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有權使用各分公司財務人員账號進行調账;不承認本次調账造成公司財務報表數據嚴重失真;不承認本次調账導致公司財務報表反映的經營結果嚴重不實;不承認本次調账屬於違法違規行為。

  (三)根據核查談話以及查閱資料情況,結合公司財務風險核查小組的核查結果,調查組認定劉震逸擅自安排員工違規衝銷及還原账務,屬於嚴重的違法違規事件,屬於系統性的財務違規操作重大風險事件。本次違規調账嚴重違反《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嚴重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七十條相關規定;嚴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章第十二條相關規定;嚴重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相關規定;嚴重違反《保險公司財會工作規範》(保監發[2012]8號)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嚴重違反中國保監會1+4相關檔案規定;嚴重違反了公司《操作風險與控制自我評估管理辦法》(永保發[2016]111號)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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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意見

  根據公司《從業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三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負有長官責任的人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名譽損害”、“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違法違紀案件發生”、“弄虛作假,誤導、欺騙客戶、公眾和公司”、“故意亂用會計科目、亂調帳表、亂列成本開支”、“編造假账、假表、假數據”,且情節嚴重,應給予開除處分。

  同時按照《從業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從業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公司的勞動合約關係”。經公司黨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劉震逸開除處分,並在開除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劉震逸與公司的勞動合約關係。

  根據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第三章第九條規定,本次劉震逸違法違規行為系“違規調整公司財務、業務數據等影響經營數據及資訊真實性的行為”、“工作失職、瀆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潛在)風險或損失”,且涉及金額大、影響極為惡劣。同時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九)“嚴格責任追究”要求:“保險公司對違法經營造成損失和風險的人員,要嚴格追責,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構,不可護短遮醜”,公司保留將劉震逸移送司法機構處理的權利。

  根據公司《從業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定,“弄虛作假,誤導、欺騙客戶、公眾和公司”、“編造假账、假表、假數據”,應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本應建議公司分別給予楊令娟、李智燊、康莊、謝婉4人警告處分。但是,鑒於以上4人在核查談話過程中認識到位,態度端正,積極配合調查工作,按照《從業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二章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從輕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於處分”。同時按照公司《財務業務數據真實性違規行為處理試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經公司黨委會研究決定由公司紀檢監察室對楊令娟、李智燊、康莊、謝婉4人分別進行批評教育,並給予每人1000元經濟處罰。本檔案下發之日30日內,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楊令娟、李智燊、康莊、謝婉等4人扣發經濟處罰的績效薪酬。

  公司各級機構要引以為戒,加強財務隊伍管理工作,要求財務人員嚴格遵守公司《員工行為準則》,依法合規開展相關工作。同時,公司對財務人員此類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姑息遷就。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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