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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為綠化立法 砍城市樹木要審批

今後,珠海新建工程項目或將按比例配套綠化用地,其中新建居住區、住宅組團綠化用地將不低於35%;修剪綠化園林產生的樹乾、樹葉、雜草等綠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隨意投放,違規最高可處罰2萬元……記者昨日從珠海市法制局獲悉,《珠海經濟特區城市綠化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發布,截至10月8日,市民可就條例內容建言獻策。意見稿中有關從法律層面解決園林垃圾亂扔、引入公益訴訟向破壞綠化行為“亮劍”等內容頗受矚目。

珠海為綠化立法砍城市樹木要審批

亮點1 新建工程綠化納入竣工驗收

《意見稿》提出,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比例安排配套綠化用地,其中大專院校、療養院、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不低於40%;新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其他學校、行政辦公、科研、機構團體等部門不低於35%;舊城改造區、酒店、商業服務類不低於30%;城市路線主乾道綠化用地面積佔路線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低於25%;次乾道綠化用地面積所佔比例不低於20%。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珠海建設用地資源日益稀缺,如何在城市綠化與商業利益之間實現平衡,調動企業綠化積極性呢?《意見稿》引入了“立體綠化”概念,鼓勵以建築物、構築物為載體,以植物為材料,以屋頂綠化、架空層綠化、牆體綠化、棚架綠化、橋體綠化等方法實施綠化。

其中商業類公共建築實施立體綠化可以按一定比例折算抵扣配套綠化用地面積,抵扣面積不得超過應綠化面積的20%。達到配套綠化用地面積的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屋頂綠化的,也可以折算成地面綠化面積,計入配套綠化用地面積。

亮點2 綠化垃圾亂扔最高罰2萬

《意見稿》明確,珠海市、區(功能區)應設定綠化垃圾收納場,推進綠化垃圾生態化處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處理。將綠化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樹乾、枝葉、雜草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修剪園林綠化產生的垃圾究竟該如何處理?《意見稿》稱,綠化垃圾屬於可降解的天然養料,市、區(功能區)應設定綠化垃圾受納場,推進綠化垃圾生態化處理。

亮點3 遷移大樹要征求公眾意見

為了杜絕快速推進的城市建設侵蝕佔用城市公共綠地,《意見稿》對城市樹木實施嚴格保護,規定“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部門和個人禁止擅自砍伐、擅自遷移,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等情況需要遷移、砍伐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未經批準擅自遷移、砍伐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分別按樹木市場評估價的三倍至五倍、五倍至八倍處以罰款”。

同一建設項目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砍伐、遷移20株(含二十株)以上或胸徑80厘米以上樹木的,在方案設計審批前,建設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的另一個亮點是引入了公益訴訟,破壞城市綠化除了要賠償,接受行政處罰,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機構、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還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背景

城市建設侵佔公共綠地

舊辦法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早在2008年,《珠海市城市綠化辦法》就頒布實施,但伴隨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舊辦法已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負責起草新條例的珠海市政和林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過去幾年,廣東省取消了珠海市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等涉企收費項。2017年3月1日國務院第676號令也對砍伐修剪樹木、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公共綠地的商業、服務攤點等作了修改。另一方面,舊辦法在實踐中遭遇一些新問題,如當出現破壞城市綠的行為時,部分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存在相互推諉現象;城市建設侵蝕佔用城市公共綠地,改變城市公共綠地規劃的現象日益嚴重。

新條例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參考了其他城市的相關立法規定及規範性檔案進行起草。草案初稿出來後,相關部門反覆推敲,先後易十餘稿,最終形成草案,旨在解決珠海綠化存在的問題。(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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