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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認“帶孫費”,你支持嗎?

爸媽幫忙帶孩子,是很多家庭的常態,年輕人忙工作,老人在家幫忙帶孩子,我們一直都這樣過來的,也覺得這再正常不過。不過近期,山東淄博市,一對老人把自己兒子兒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帶孫費”。老人表示,2016年7月-2017年6月,孫女一直由爺爺奶奶撫養,兩被告未恰當履行撫養義務,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撫養費2600元。這件事引起了網友的熱議,大家對此意見不一。

老人索要“帶孫費”不近人情

網友A:老人帶孫子孫女天經地義的事兒,我們不是還要給他們養老嗎?

網友B:一家人怎麽能這樣斤斤計較,親情都要明碼標價嗎?

網友C:以後爺爺奶奶生病住院,媳婦兒也沒有法定義務要照顧,是不是也可以索要“護理費”呢? 這裡吐槽點太多了,一家人分得太清楚,實在太累。

一部分網友認為老人帶孫是約定俗成的事,如果自己支付了“帶孫費”,就把親情利益化了,那以後親人之間的幫助是否都需要和金錢掛鉤?把親情利益化、貨幣化,會影響家庭的和睦,讓親情變質!

圖片來源:攝圖網

索要“帶孫費”天經地義

網友D:丟給爺爺奶奶本來就是父母不負責任。付不付費各自協商,我覺得不要是情分,要也沒有毛病。

網友E:這件事,肯定是子女做的太過分了,老人心裡不舒服了,但凡你孝敬一點,適當給點東西,給點錢,關係都不會到這個地步,老人付出的多了,自然覺得心裡不舒服了。

其實,現在許多家庭老人並不缺少經濟上的補貼,甚至有的老人還願意讓子女來上門啃老。但一些子女把孩子扔給老人,不負責任,不知感恩,連生活費都不給,讓很多老人寒了心。

法律怎麽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對自己孫輩並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因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帶孫費”的相關法律規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依據民法總則中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即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

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但同時我們應當明確,因老人與其子女之間並未有書面或者口頭的勞務合約,雙方之間並未形成勞動合約關係,所以老人所主張的“帶孫費”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實際花費在孩子身上的費用,並不是老人通過訴訟獲取的勞務費。因此在本案中,法官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被撫養人孫某溪的實際需要、本地生活水準,作出了上述判決。

那麽,你支持法院的判決嗎?如果是你,會支付給父母帶孫費嗎?(本文綜合自:新浪微博,每日經濟新聞,法制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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