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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小民落馬後,華融資管又出事!銀保監局重罰200萬

中國基金報記者 吳羽

據高檢網去年11月7日消息,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作出逮捕決定。此前,賴小民因被指控收受賄賂,以及包括“盲目擴張、無序經營”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審查。

今天,銀監系統公布罰單12張,累計罰沒金額達1285萬元。主要涉及深圳、河南個別銀行分行、信託公司,案由為虛增存貸款、審查不嚴、違規代持等問題。

其中,華融資管深圳分公司因為4大問題,被罰了200萬,引起市場較大的關注。

12個罰單,合計罰沒1285萬

今天(1月18日),銀保監會官網公布了12張罰單,累計罰沒金額達1285萬元。

其中,8則為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發出的罰單,處罰對象涵蓋銀行分行、資管分公司、信託公司等,合計罰沒1085萬元。

4則為河南銀保監局開出的罰單,處罰對象為銀行支行,合計罰沒200萬元。

具體來看:

1.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由於發放首付不合規的個人住房貸款等原因,被罰款210萬元;分行3個責任人,由於對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變相為地方政府委託代建提供融資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各被罰款5萬元;

2.華融資管深圳市分公司,由於超授權違規經營等4大問題,被罰款200萬元;

3.華潤深國投信託由於房地產開發二級資質審查不符合要求等問題,合計罰沒610萬元。這也是銀保監系統今年以來開出的最大的單筆罰單。

4.深圳農村商業銀行也收到50萬元的罰款。

針對上述深圳市內8則行政處罰做出決定日期均集中在2018年12月20日。

此外,中國建設銀行位於河南省的4大支行也分別收到50萬的罰單。

華融4大問題被罰200萬

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公布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顯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主要因為四大問題,合計被罰款200萬元。分別是與債權出讓方的關聯企業違規約定保底清收條款,未實現資產真實轉移;超授權違規經營,業務及會計記錄缺失,違規掩蓋內生不良。

具體什麽意思?基金君一一解釋。

一、因超授權違規經營。

據悉,一般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範圍主要包括:1、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資產的服務,追加投資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2、管理運用自有資金;受託或委託資產管理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谘詢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3、不需要審批經營範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企業管理,供應鏈管理及配套裝務,受託或委託資產管理業務(不含金融資產)。

華融此次違反了法律授權的經營範圍。

二、業務及會計記錄缺失。

資管公司應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記錄,全面、真實地記載每一筆業務,全面、真實地記載每一筆業務,建立完整的會計、統計和業務檔案並妥善保管,確保原始記錄、合約期約和各種報表資料的真實、完整。

三、違規掩蓋內生不良。

內生不良資產,即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有的各類商業化項目發生風險所導致的不良債權,掩蓋內生不良,即將此不良債權和風險隱瞞,不僅有法律風險,還有操作、行業、道德等風險。

四、因與債權出讓方的關聯企業違規約定保底清收條款,未實現資產真實轉移,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的有關事項的通知》以及《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應當遵守真實性原則,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轉出方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轉讓雙方不得采取簽訂回購協定、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等方式規避監管。

此外,銀監會要求,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開展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業務中,禁止為金融機構規避資產品質監管提供通道;不得設定回購條款或與轉讓方私下簽署兜底協定等方式使得不良資產只是名義出表,最終風險還是留在銀行。

而華融違反了上述的規定。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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