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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信財董事長李彬:P2P監管不僅要備案,還需法律保障

2015年12月,華夏信財由國泰財富集團和上市公司冠福股份(002102.SZ)大股東共同發起成立。這家外商直接投資的互聯網金融服務企業,注冊資本1億元,總部位於上海。在網貸天眼10月最新數據中,華夏信財旗下網貸平台以超過70億的待收餘額,排名全國網貸行業第27位、上海第8位。

現任華夏信財董事長兼CEO李彬在25年的金融職業生涯裡,先後擔任過花旗、德意志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大中華首席代表和行長級職務;自2011年起加入互金行業,擔任行業知名互金平台的管道部總經理和常務副總裁。

在接受界面新聞記者採訪中,李彬解答了中美兩國對P2P的監管差異、網貸行業在備案合規之外的法律保障,以及運用“巴塞爾協定”原則經營網貸的心得。

中美P2P監管認知分歧

“中國目前1000多家P2P總共貸款餘額僅為1兆,不到股份製銀行資產規模,卻花費了監管大量精力,承擔了非常大的壓力,但實際收效卻並不如意。2018年,監管還在一步步解決平台真假問題。”李彬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

在P2P概念的起源地美國,以Lending Club(下稱LC)為代表的P2P在美國監管部門的督促下,商業模式也折騰了不少次:LC從發放貸款中介的本票模式,轉變為銀行模式,再後來,以停業整頓的代價,在2008年被美國證監會認定為涉及“證券發行”最終變為至今的“證券模式”。

李彬認為,在證券模式下,投資人購買的是LC發行的債券的份額,投資人是LC的債權人,與借款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美國證監會通過確保資訊真實的債券模式,從而解決風險共擔、小額分散的問題,投資人買的債券賠了是你自己的事,美國靠的是證券法。

中美兩國選擇不同監管路線,有非常多的現實原因。例如,美國僅有幾家P2P,而中國有數千家,監管難度不同;美國投資者對於金融風險有比較清晰的認知,而中國的投資者往往有“保本”的偏好;美國的商業銀行對於普惠金融覆蓋率較高,而中國的普惠金融覆蓋率較低。

李彬認為,中國P2P行業實際補位的是零售金融業務或者普惠金融,並不與商業銀行主業形成正面競爭關係,因此,P2P在中國有了“時間來換空間”的機會——即在中國經濟轉型更新、銀行轉型的過程中,在普惠金融領域迅速做大規模、獲取利潤的寶貴機會。

網貸監管應依法合規

對於目前網貸行業最熱門的“備案”、“合規驗收”監管動作,李彬則認為,目前,監管要求的備案只是行政規定,在中國倡導“法治社會”的當下,實際上並不具備法律效力,行業更應該關注網貸發展背後的法律保障。他認為,未來,P2P監管適用的應該是由央行起草、國務院審議中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據界面新聞記者了解,今年3月,在國務院公布的立法規劃中,《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早已提上日程,但兩部法律頒布依然面臨著相當多的金融科技帶來的“新問題”,至今未能頒布。

李彬強調,P2P模式實質是“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管層要真正合法管理P2P,不是靠備案製,而需要法律作支撐;同樣,銀保監發放的“P2P備案”牌照許可也應在法律前提下發放。

美國對於借貸活動也走過了一個相當長的認識階段。李彬表示,例如,美國也經歷過“校園貸”造成的社會問題,後來甚至定下校園一英裡內不能有銀行的嚴苛規定,美國也有針對高利貸問題的《負責任的放貸組織條例》來限制掠奪性質的貸款機構等一系列的法律,這些都可以作為中國監管者的參考。

李彬還認為,中國現在網絡借貸仍處於初期階段,金融離不開風險管理,而風險管理的聖經無疑是“巴塞爾協定”,這種原則運用到網貸行業,就是必須重視“信用風險”、“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這三類風險。

對於中國網貸行業如何憑借輕資產來做幾乎不受杠杆限制的借貸撮合業務,是否對於“巴塞爾協定”貫穿始終的“資本充足率”概念相違背。李彬也表示,充足率雖然名義上意味著不能有,但從現金流角度,流動性風險依然存在,流動性的管理更像是一門藝術,來保證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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